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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风险社会中的犯罪构成分析

非法持有毒品罪:风险社会中的犯罪构成分析



——基于刑事政策的解读

周娅


【摘要】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中,客观行为危害在于持续性的毒品控制状态,本质是不作为。而主观归责在于“明知”如何界定,本罪主观认知具有一定概括性与模糊性,漠视法规范的态度以严格责任解释为宜。严格责任本旨在于推定过错,体现功利性的刑法价值观。当代风险社会的刑事政策,要求构造安全刑法,前置社会防卫。但是,本罪的法定刑设置却有违罪刑均衡原则。
【关键词】刑事政策;非法持有毒品罪;严格责任;风险社会;法定刑
【全文】
  

  毒品犯罪被公认为国际社会的“三大公害”之一,历来也是我国刑法的打击重点。比如存在“零容忍”的定罪政策,起刑点低,刑罚设置严厉,数额不以纯度折算等等。但这其中,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旨趣与效果却具有一定特殊性。


  

  一、“持有”行为:刑法机能的诠释


  

  作为古已有之的刑法格言,“无行为则无犯罪”深入人心。在刑法范式上,危害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的基本范畴区分,视为行为存在的两种基本方式。作为是违反禁止性规范的积极身体动作;不作为是一种身体静止,违反命令规范而不履行作为义务。而看似不法状态的持有型犯罪,却引起了较大争议。因为作为行为的“持有”在基本范畴归类中,存在矛盾之处。由此,对其定性也出现了“作为说”、“不作为说”、“择一说、”“第三行为形式说”等诸种争议,并且没有哪一种真正成为理论通说。


  

  “作为说”,强调持有行为违反了禁止规范,重点在于取得财物的行为。取得物品之后的持有状态,则是取得行为的当然延续。而“不作为说”,强调的是对特定物品的支配或控制状态。其含义是当这一状态出现,行为人有义务上缴给相关管理部门以消灭持有状态,但行为人并未履行上缴义务,由此成立不作为犯罪。此外,也有学者将持有视为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行为形式,与二者皆有相似和相异之处。其四,也有论者持“择其一”的观点,因为持有型犯罪内部构造复杂,其归属应分析案情具体环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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