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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批捕权的行使机关

  

  综上所诉,如果由法院行使批准逮捕权则意味着公检法三者之间的分工协作必然要重新进行划分。这不仅是一个改变诉讼结构的问题,而且涉及到我国司法制度的方方面面,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我国司法体制的暂时性混乱。将批准逮捕权交由法院行使会带来许多制度性的变革,这些变革意味着大量地法律需要重新制定,从立法成本来考虑,为此一项制度而变动多项法律有点得不偿失。何况从现有的司法制度出发,强化、完善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权,可以实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打击刑事犯罪的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批捕权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但是法院应当有介入的权利。即对于检察院行使批捕权引入司法审查, 若对其行使批捕权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复查, 对于复查结果可以上诉; 法院自己作出的批捕决定也应该允许上诉。这样的设置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救济渠道畅通。[8]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有错,可以通过其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解除逮捕的强制措施。尤其是针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法院可以在中立的前提下进行批准逮捕的监督。即有学者提出的被逮捕的人如果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批捕决定并非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或者逮捕后超期羁的,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通过有控辩双方参与的听审程序,审查逮捕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超期羁押,如果申诉理由成立,就应立即释放被逮捕人。目前中国的司法裁判只限于实体性问题,就程序性问题进行裁判可能短期内难以实现。但自侦案件应尽快设置这样的程序,以加强法院对检察院的制约,保障公民人身自由。[9]


  

  但是这和现行制度中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存在一定的冲突,并且由法院行使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一定程度上也存在本末倒置上的矛盾。就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长远目标而言,将批准逮捕权交由法院行使未尝不是一个选择。做出此选择的前提是完善对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改革,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对国外的令状主义加以吸收使之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同时建立犯罪嫌疑人对逮捕的申诉或者诉讼制度,使犯罪嫌疑人能够用相应的救济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王芳,单位为山东潍坊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1]郝银钟.批捕权的法理与法理化的批捕权[J]. 法学,2000,(1).
[2]郝银钟.论批捕权的优化配置[J]. 法学,1998,(6).
[3]倪培兴.论司法权的概念与检察机关的定位[J].人民检察,2004,(4).
[4]刘国媛.也谈批捕权的优化配置.法学,1999,(6).
[5]霍娟.我国批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措施探讨[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10).
[6]任寰. 关于在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J].法学,2000,(4).
[7] 金文彤.批捕权配置问题研究[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
[8] 余露.我国批捕制度相关问题研究[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8,(6).
[9] 张建伟,赵琳琳.论检察机关批捕权的完善[J]. 人民检察,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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