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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网络监督权的规制与平衡

  

  “网络是历史上存在的最接近真正的无政府主义状态的东西”,[3]如果此言不虚,那么基于人性恶的理论预设,我们还可以揣测网民的另一种心态:作为素昧平生的案外人,网民对司法个案的关注似乎仅仅是为了获得一种价值观上的心理满足。他们只是沉浸于和万千同道一起追寻案件的疑点,揭开司法的黑幕,以获得一种替天行道的快感,仿佛惟有自己的价值观才是真理,而置被告人的法律权利于不顾。[4]刘涌案的司法实践已经无可辩驳的告诉我们了多数人力量的可怕,如果这样的力量没有理性和专业的驾驭,那么对正常的司法活动将是危险的,这种行为或许可以使司法的过程更为民主,但是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它更有可能将本应理性化的司法推向狂热与暴动,导致对法律与人权的践踏。


  

  2、滥用网络监督权可能侵犯个人隐私。


  

  我国《宪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于是,国家公职人员接受人民的监督也就成了宪法保护下理所当然的事情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网络这个依赖于自律意识的环境中,公民监督权由于界限模糊,往往会被滥用危及到公职人员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最近流行于网络的“局长日记”事件,真实地反映了网络监督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轩轾。当然,在这个事件中,腐败是应当予以揭露并受到惩罚的,但是我们所要考虑的重心并不在此,我们所要追问的是,通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揭露个人隐私的方式来实现社会监督是否是正当的,这样的监督背后是否隐藏着更多卑鄙的个人动机?否则,为什么不将日记材料直接移送检察机关,而将这些有失大雅的文字公布于网络,这对于该局长及其相关人员的私人生活是不是一种野蛮的干涉?毕竟,即使作为一名公职人员也有他的私人领域,就算是一名犯罪人也要有他最基本的个人人权。于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仅应当考虑如何检举腐败,而且也要关注国家公职人员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而网络所提供的便利正使一些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的人以监督的名义堂而皇之地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3、滥用网络监督权对政府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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