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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网络监督权的规制与平衡

  

  4、监督参与的空间不确定性。


  

  网络是与现实地理位置并无必然联系的虚拟空间,它是通过分布于世界各地的服务器互联而实现交流共享的,而人又是会流动迁徙的,因此,当一个公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我们并不能准确地判断其所在的地理位置,而且,网络信息的互通,使得沟通交流跨越了国界的羁绊:中国公民完全可以在域外关心国家的大政方针,为自己的祖国出谋划策;同时,外国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的形式向国内传递信息,以此来澄清一些问题、表达不同的见解或者通过意识形态的渗透来影响中国公民的政治判断。这些一方面为我们的政治民主化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与此同时也给我们的政治控制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国家主权潜伏着危机。凡此种种都与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这一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


  

  总之,网络环境下的公民监督权有着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这些新特点促进了公共信息的交流和传播,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为中国公民了解和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广阔平台。但也正是这些新特点,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新的问题。无限制的监督权和滥用监督权可能会导致公民个人主义倾向加剧、政治责任缺失,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这类问题已经日渐显著以致于我们不得不给予更多的关注。


  

  二、公民滥用网络监督权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经说过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其实,不惟权力如此,权利也不例外。即使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监督权这样一种基本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也必须有它的界限。否则,就会出现当今社会中所存在的由于滥用网络监督权所带来的种种弊害,这些弊害归结起来主要存在于下列几个方面:


  

  1、滥用网络监督权有影响司法独立之虞。


  

  网络媒体的兴起,在信息技术层面上为普通公众关注监督司法进程提供了某种可能,通过门户网站、论坛、博客等形式,广大公民可以绕开传统信息渠道所设置的表达意见和诉愿的壁垒,直接表达自己对于司法结果的看法。由于网络的出现使公民可以更为容易的获得司法案件的相关信息并且深入有效的监督司法运作,与此同时,网络对信息传播的扩散效应使某些鲜为人知的案件迅速上升为社会公共事件,于是,在特定政治环境下公愤产生了让司法机关在做出裁决前不得不充分考虑民意的效果,往往是为了社会稳定之故而牺牲遵照司法技术所得出的合乎逻辑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民意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社会事件的走向。回顾2003年沈阳刘涌案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到公民通过网络监督的方式对司法独立所产生的影响:由死缓到死刑立即执行的落差反映出在网络环境下司法独立所面临的一系列困境。就此事件而言,法律专业人士与普通公众的意见之所以产生如此巨大的分歧主要在于,作为法律人的参与主要是就事论事,希望通过个案的讨论寻求法律真实,维护法律所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高度形式化的正当程序来实现社会正义。而对于大部分普通公众而言,他们的思维明显不同,参与监督个案更多地反映了他们对社会不公的愤恨或者对整个司法环境的悲观失望之情,在现实中由于种种顾虑的拘束使之怯于表达,而虚拟的网络恰好摆脱了责任与怯懦的羁绊,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舆论的方式来追求他们所认可的实质正义,而不问评价结果所依据的证据前提本身的真实性如何。在此,专业与民主似乎有一种难以调和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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