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此后,我国政府行政公开意识逐渐增强,各地行政机关逐步推行了公开办事制度、办事手续、执法依据、行政决定等政务公开实践[3]。但是,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仍处于初步阶段。《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其现实意义具有以下几点:


  

  1、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适应了民主法治建设和依法执政的具体要求。行政运行的透明度越高,公民以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就越有效实现,通过对政府的某项行为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发扬民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


  

  2、促进了政府与公民间的双向交流和沟通,维护了良好的政府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政府可以主动地进行信息公开,以征求公民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根据公民的申请依程序对某些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使公民对行政操作的过程有所了解,更容易增强对政府的信服感。


  

  3、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提高政府危急事件的解决能力。危急事件的发生,难免会导致人心的不稳定甚至是社会的动乱,这时候政府如果通过屏蔽某些信息来维持一种表面上的和平的话,反而会适得其反。作为社会的一员,公民有权利从政府那里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事以及整个事件的进程,这样更有利于他们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促进事件的有效解决。


  

  二、 公民的知情权及对其保障的理论依据


  

  (一)知情权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这一术语最早由曾经担任美联社主编的肯特·库珀(Kent Cooper)在1945年新闻界发起的“信息自由运动”的一次讲演中提出。而且,知情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这是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种观点。知情权是人民行使一切民主权利的重要前提。是遏止政府滥用权力的一道必不可少的重要防线[4]。知情权的实现需借助于对相关信息的接触和了解。因此,也可以把知情权称为是“公民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新《条例》中就有相关规定,其指出了政府应通过大众媒体主动公开危机信息,以法规形式明确保障公众在危机中的知情权。


  

  从性质上来说,知情权也可被称之为一种“信息权”。“信息权”的说法来源于信息自由理论,在国际社会中有着更为普遍和广泛的意义。1946年联合国第一次大会通过的第59号决议,宣称信息自由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