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的责任承担主要有两种形式,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抛掷物致害责任的规定比较模糊,并未明确适用连带责任或是按份责任。给予受害人“补偿”而不是“赔偿”,这样的表述也更增添了加害人责任承担方式的复杂性,笔者更倾向于可能的加害人应该承担按份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连带责任需要由法律直接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情形都由法律加以了特别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而第八十七条并没有规定抛掷物致害责任的行为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符合“法无规定不可处罚”的原则,同时也是对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条文遵守。
第二,抛掷物致害责任的行为人多数并没有实际参与抛掷行为,更多的是由于抛掷行为的特殊性而被划入可能的加害人行列中,连带责任确实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受害人可以向任一行为人请求全部数额的损害赔偿,而对于可能的加害人,这样的责任未免太过于严厉,更为重要的是,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还面临着内部求偿问题,让无辜的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已经是对比例原则的一种妥协与权衡,倘若再要求他们处理内部求偿的善后事宜,显然已经超出了受害人的特别法律保护,且按份责任也不会影响受害人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第三,在抛掷致害责任中,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除可以提出有效的抗辩事由外的行为人,其它可能加害的行为人的原因力大小往往相同,从抛掷物的运行轨迹、自由落体距离等物理性质可以判断出可能的加害人,但他们往往没有承担责任的大小之分,按份责任的平均分摊是对原因力大小的后果承担。可能的加害人之间往往无法比较原因力的大小,不能仅依据距离的远近、发生损害危险的程度等确定原因力,在没有确定的具体侵权人之前,任何的原因力比较都是没有依据的,按份责任的平均分配较连带责任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