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抛掷物与其它概念的区别
1、抛掷物与建筑物、构筑物
按照建筑学上的一般理解,所谓建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们居住、生产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如房屋、城墙、纪念碑、电视塔以及其他类似场所。所谓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不供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隧道、水井等。[2]《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主要是指物件属于前者的一部分,两者依照物理学的构造原理不可分离,由于可以归责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事由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抛掷物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之间是可以分离的,单独使用并不会丧失抛掷物的独立性。
2、抛掷物与搁置物、悬挂物
搁置物、悬挂物区分为人工搁置物、悬挂物与自然搁置物、悬挂物,并适用不同损害赔偿责任。[3]在《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等并未对搁置物、悬挂物分类,以上也仅限于学理上的讨论。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对抛掷物与搁置物、悬挂物的区分及其他物件侵权的规定已经足以解决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问题,自然搁置物、悬挂物即为建筑物等设施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法律规定的搁置物、悬挂物特指人工搁置物、悬挂物,没有人的参与物件也不会置于建筑物等场所内。抛掷物与建筑物等设施是可分离的,相比于搁置物、悬挂物,抛掷物更强调人的行为,只有人的抛掷行为才有可能对受害人造成损害,而搁置物、悬挂物在置于建筑物等设施后,一般都是由于自然原因而发生作用。
二、抛掷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抛掷物责致害任的概念
高楼抛物坠物致害责任,是指建筑物中的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补偿责任。[4]《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建筑物中的抛掷物致害责任”加以了规定,笔者认为,抛掷物的侵权行为并不限于发生在高空,从建筑物的定义判断也不限于高楼,即使发生在一层建筑物内也可能会致害,且高空本身是一个比较宽泛的定语,很难进行量化界定,高空抛掷物更多的也是一种习惯性的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