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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改革与完善

  

  2、强化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事前、事中监督


  

  事前监督即通过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某些情况由检察机关审批,检察机关不批准的公安机关不得进行。如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公安机关认为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应向原批准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这样就可以把检察机关对这些强制措施情况的监督从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主要包括上述提到的,通过建立强制措施案件的检察备案制度、赋予检察机关知情权、调阅案卷权等措施,掌握公安机关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真实情况并及时发现问题。此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也是一种有效的事中监督方式,检察机关通过审阅材料、参加讨论发现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


  

  3、增强监督的刚性,规定公安机关不接受监督的法律责任


  

  立法上除了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监督权以外,还要明确规定不接受监督的法律责任,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必要的实体处分权,以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目前,法律监督除了对已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外,对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仅仅是停留在提出纠正意见这一层面,而实践中纠正不改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规定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在诉讼程序上的效力,以及拒不执行时被监督者要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以便切实提高法律监督的效果。


【作者简介】
何玫莉,单位为山东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
【注释】 宋英辉、王贞会:“对取保候审功能传统界定的反思”,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崔敏、任娟娟:“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载《检察日报》2004年7月30日版。
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174页、第181页。
褚福民:“试验与现实之间——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与辩护律师作用的扩大项目报告”,载刑事法评论第24卷第102页。
陈卫东、刘计划:《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期,第82-92页。
左卫民:“侦查中的取保候审——基于实证的功能分析”,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3期。
兰剑:《公安机关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中的问题与对策》,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6期,第37-40页。
余辉胜:“现行监视居住制度的隐忧与省思”,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参见陈建新:《对监视居住措施现状的调查与思考》,载《人大研究》2003年第1期,第40-42页。
徐静村、潘金贵:“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载《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柯葛壮:“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思考”,载陈卫东主编《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77页。
徐静村、潘金贵:“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载《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魏玉民:《我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改革与完善》,法律出版社,2010年12月第1版,第160页、163页。
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及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70页。
魏玉民:《我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改革与完善》,法律出版社,2010年12月第1版,第160页、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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