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明责任倒置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证明责任倒置在诉讼中的适用毕竟是特殊情况,在适用时要注意:
1. 证明责任倒置要具有合法性。要严格把握证明责任倒置的内容及适用范围,不能任意扩大,应以法律有明确规定适用为准。
2.如果侵权责任人有数个时,适用证明责任倒置时的主体应为其全体侵权责任人,因为其有关的侵权责任人都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受害人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3、在司法判决书中应详细的说明证明责任倒置的理由。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因证明责任倒置而败诉的一方当事人信服,减少上诉和申请再审,另一方面在败诉一方不服倒置提出上诉时,可以使上级法院易于审查证明责任倒置的运用是否正确。
4、在司法上法官对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有自由裁量权。例如,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如果原告的举证和被告的反证都达到了盖然性的程度,这样势必会动摇法官的自由心证,从而拖延诉讼,使原告的救济遥遥无期。在诉讼中,当案件的事实处于一种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基于案件事实性质与取证能力之上的举证能力,本着实现法律公正的宗旨,赋予在司法中对证明责任倒置的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由于客观世界的复杂性、发展性以及客观事物的多样性,决定了证明责任分配在实践中的高度重要性与复杂性。在诉讼案件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正确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将其作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和必要补充,不仅可以弥补证明责任一般分担原则的不足,而且可以使证明责任的分配更趋公平合理。它一方面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一方的权利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被告加强自我监督,对其在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自觉加以纠正,给人们提供一个安全的生存空间。对于特殊侵权中证明责任倒置的内容细化,使我们的司法审判从形式的公平向实质的公平迈出了一大步,这对于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诉讼证据体系,发挥我国诉讼法的最大功效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
邢和平,单位为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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