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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倒置的若干问题

  

  (二)如何正确适用证明责任倒置。


  

  我国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案件越来越多,在审理中必须注意正确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才能真正体现和贯彻这一原则,才能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性。所以适用证明倒置在实践中应注重以下几点:


  

  1、科学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是正确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前提。在明确哪类案件适用的规则后要及时通知被告,并分配举证义务的内容,而不是仅仅送达起诉状副本了事,也就是说法院要尽分配之职能。如在医疗赔偿诉讼中,倒置的证明内容只包括诊疗单位无过错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而不包括有关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果原告不能举出赔偿数额的证据,即使被告不履行举证义务,法院也很难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一个诉讼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并不等于案件的所有证明责任都由被告来负,事实上,在任何一个民事诉讼中,原告多少都是要负有一定的证明责任的。而且在一个诉讼中,还常常发生证明责任的转移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分配好证明责任,才有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2、明确被告的证明内容是正确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关键。不同类型的证明责任倒置的诉讼,证明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具体有以下四个内容:(1)实行过错推定的相关事实。适用过错推定,是由已知的事实、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来推定责任人的过错,不要求原告来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来承担,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应举出相反事实加以举证。证明属实的,认定被告确无过错,其不承担责任;证明不足或不能举证的,推定成立,被告应承担责任。(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相反事实。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因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的性质,需要运用科学知识加以判断,因此在污染环境的案件中,只要证明被告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财产损害的物质,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因该排污行为造成的,不需要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被告如果主张排污行为不是该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就由其举出科学的鉴定结论来推翻这一推定结果。证明成立,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由其承担责任。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因果关系事实的证明,是对损害赔偿所有构成要件的证明。(3)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损害的事实。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诉讼中,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被告的免责条件。如果被告主张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应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事实,实现证明责任倒置。举证成立则免其责,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由其承担责任。(4)法定免责条件的事实。免责条件是由被告提出的自己免责的事由,是在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下,被告证明自己在造成损害的时候,具有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因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应由被告自己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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