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由于被告方对案件事实或者相关的专业技术有举证的优势,而承担对案件事实证明的义务。其法律效力在于,如果被告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详细列举了证明责任倒置的八种具体情况,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6项规定的进一步完善。该规定的实施,为相关案件的及时、公正、公平解决(尤其是对比较突出的共同损害侵权及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一)在民事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
首先,证明责任倒置是平衡特殊侵权方式下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它是相对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设立的,这是基于现代法制的正义和公平对传统证明规则的补充、变更和矫正,正确适用证明责任倒置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体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及诊疗行为等造成侵权的,其侵害对象在事先不具有特定性,往往是一个群体。这类诉讼的被告常常是厂家、公司或医疗单位等,而原告则多为公民个人,公民个人遭受了实际损害,本身就处在需要救济的弱者地位,如果免除接近、甚至占有证据的被告的证明责任,而由原告负完全的证明责任,无异于拒绝对他们实施法律保护,使弱者更弱、强者更强,体现不出司法的公正。同时此类侵害者往往都有技术上的优势,不仅如此而且相关的技术资料及记录也都在被告手中,原告对此只能被动地接受,情况对原告来讲相当不利。另外,从效率上看,原告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要求得到司法救济,如果让原告到处去找证据,肯定不如让接近证据的被告来举证、或把其占有的证据“拿”出来,或在被告拒负证明责任时直接按其证明不能来处理。
其次,正确适用证明责任倒置是进一步完善法制和社会进步的需要。纵观我国和世界各国法制的发展,无不是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只适用人们传统观念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势必增加法律约束不到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在特殊侵权中,就会因为原告举不出被告掌握的、举证被告有过错或其侵权行为与损害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而纷纷败诉,无形中等于放任、甚至是支持了被告一方的肆意侵权。而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一方面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一方的权利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被告加强自我监督,对其在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自觉加以纠正,给人们提供一个安全的生存空间,对于特殊侵权中证明责任倒置的内容细化,使我们的司法审判从形式的公平向实质性的公平又迈出了一大步,从而推动了社会前进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