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明责任倒置的理论依据
罗森贝克创立的规范说,为证明责任建立了一般规范,为“通说”—“正置”构建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倒置是对“正置”的修正,而倒置的理论基础正是在批判规范说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这些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摒弃规范说以实体法律条文的形式分类确定证明责任的“法学形而上学”的方法。不再维持同一抽象的形式标准,而考量利益、公平、权利救济等等因素,建立多元的分配标准或体系,灵活地分配证明责任。这些学说主要有:
1、危险领域说。该说依据待证事实属哪一方当事人控制的危险领域为标准,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即当事人应当对其所能控制的危险领域中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如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损害原因、主观过错均属侵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险领域,所以应当由侵害人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无过错负证明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因加害人掌握着污染物的技术及排放的行为,所以应当由加害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危险领域说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在危险领域和没有危险的领域应当是不同的。在这些领域中,如果仍然按照规范说的标准分配证明责任,就难以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危险领域说的最大特点是不拘泥于法律条文对权利规定的形式构成,把证明的难易和有利于防止损害的发生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根据,它在方法论上改变了过去规范说的教条主义,在证明责任的重新分配方面反映了分配公正性的要求。
2、盖然性说。该说主张以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的高低,作为分担证明责任的依据。即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如根据统计资料或人们的生活经验,该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证明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未发生负证明责任。盖然性说对于一部分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可以成为解决的标准,但是并非所有的事项均能依此标准进行分配,因为许多事项在性质上,无法利用科学的方法或生活经验来判断其盖然性的高低。
3、损害归属说。该说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以公平正义为基本的原则,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因素,具体化为:①盖然性原则;②担保原则,即为了保证义务的履行,让不履行义务的人承担不履行根据的证明;③保护原则,即根据不同的场合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④社会危险分配原则, 指在容易受到侵害、且难以自我保护的领域,由加害人承担一部分风险,如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⑤责任连带原则,指由于存在连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证明责任可以免除, 如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⑥制裁和预防原则, 旨在证明责任分配时,把有利于制裁违法行为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如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归属说实际上没有统一的分配原则,甚至不象其他学说那样有一个明确的基本原则,不过是提出了在决定分配适应考虑的诸多因素。上述学说补充完善了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修正了规范说,依据这些学说进行证明责任分配,对于立法、司法中的上述两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倒置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