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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倒置的若干问题

  

  (三)在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证明的责任。


  

  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证明责任,而应由被告证明一切?我认为,即便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应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担就一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证明的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于过错、因果关系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证明,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对此事实的证明的责任,而将该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担无法举证时的败诉风险。但其他要件事实,如加害人、损害事实等,则还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证明责任,由该事实的主张者承担证明责任。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险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其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确,怎么诉讼?对谁诉讼?


  

  二、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原因


  

  证明责任分配的的一般原则与证明责任倒置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相同的,都是通过证明责任的配置实现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诉讼效率。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主要原因有:


  

  (一)通过程序的正义实现实体的正义。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适用于一般的诉讼案件,如果用其处理特殊的侵权案件,则会导致不公平的现象。例如,查明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但按照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明显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时,就有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规则来实现实体的真实。如在医疗纠纷中,客观上患者能够证明的只是他所遭受的损害及损害的程度,如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要求他证明医疗方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失误,患者会因为不掌握这些证据而举证不能,由此让他承受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显然不公。因为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既需要接近证据,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熟悉整个治疗过程,所以由医疗方对其治疗行为无过失负证明责任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


  

  (二)通过程序的设计保障民事诉讼平等原则的实现。


  

  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这对于保障诉讼中的两方得以平等对抗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贯彻平等对抗就须确保平等武装。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实现平等对抗:1、证据距离的非正常。证据距离是指可能负担证明责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接近证据资源可能性的大小。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确立主要考量的就是证据距离的远近。在一般案件中,提出主张者往往更接近证据。例如,在欠款纠纷中,主张彼方借款事实的出借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直接证据——借据的持有者,在证据距离上相对于另一方有绝对的优势。但是,在特殊侵权案件中,主张事实者离证据更远时,“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一般分配原则就无法适用。而证明责任倒置规则的设置是证据距离的非正常的当事人得到了救济。如,环境污染案件中,由原告举证较为困难,则适用证明责任倒置规则,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由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举证能力的大小不同。举证能力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调查、搜集及运用证据的能力。举证能力的大小过于悬殊无疑会影响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的实现。不同的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不同的,但有些情况下,举证能力的强弱悬殊极大。很难想象,在医疗纠纷中,具有相关医学方面的专门知识、鉴定条件等等的被告和处于弱势的地位原告拥有相近的举证能力并且在诉讼中展开平等的对抗。鉴于此,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赋予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裁量的权利,另一方面,将举证能力强弱的悬殊作为设置证明责任倒置特殊规则的考量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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