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倒置的若干问题
邢和平
【摘要】证明责任倒置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证据规则,在保障我国民法的正义、效率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在诉讼活动中更是一个重要问题,在诉讼中如果能正确地适用它,就能为当事人的合法实体权利提供充分救济,也会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一方的权利得到及时的保护。在实践中,应否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案件的处理有重大影响。有鉴于此,本文拟就证明责任倒置的含义和特征、证明责任倒置的理论依据以及证明责任倒置实行的原因等问题进行探讨,重点分析证明责任倒置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在实践中的运用等问题。
【关键词】证明责任倒置原因;适用
【全文】
一、证明责任倒置的含义及其特征
所谓证明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利己事实,并不负但证明责任,而有对方当事人负担证伪的责任。对方当事人未能证伪该事实,则法院认可该事实是真实的,该当事人因此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责任倒置具有以下特征:
(一)在证明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证明责任。
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证明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的现象,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必须要由法律规定。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法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的事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就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
(二)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证明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然而,证明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证明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败诉之所在”。因为一旦倒置以后,证明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的事由进行举证,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败诉后果的承担表明了证明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在实体法上,对被告承担的此类事实作了严格的限定,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有相当的难度。例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责,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诉。这样, 证明责任倒置通常是和严格责任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也进一步表明了证明责任倒置与证明责任转换的区别。证明责任的转换与严格责任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任何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都可能出现证明责任转换的现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实体法规范,只是当事人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相互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