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接收和解除制度必须规范并细化。适用社区帮教的对象应该严格限定范围,必须严格限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程度较小、不至于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人。在适用社区服务令之前应征求被适用者的同意;如果适用对象为暴力性犯罪人,还应取得被侵害人的同意。对于帮教成效显著的,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期,可以提前结束帮教期。微罪不诉社区帮教制度在实践中可比照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制度执行。
(三)针对社区帮教个案制定人性化帮教方案
为了让微罪不起诉帮教人员能够通过社区帮教真正认识错误,回归社会,对每一位被不起诉帮教人员建立帮教档案,详细记载帮教过程及帮教回访情况。对被不起诉帮教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区检察院与其监护人签订《监护帮教承诺书》,监护人要向帮教小组上交书面帮教计划,帮教小组要定期与监护人交流,了解帮教过程中的情况,督促落实帮教计划的实施。被不起诉帮教人员又系在校学生的,区检察院与其所在学校签订《学校帮教协议》,由学校指定一名教师负责落实帮教措施,积极开展学校帮教工作,帮教小组经常与帮教老师联系,了解在校帮教对象的日常生活与学习情况。
(四)强化激励机制,细化社区帮教对象的考核标准
在社区帮教相关立法中,应明确对社区帮教对象的奖励考核标准。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社区帮教对象的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较为粗略,缺乏操作性。特别是对于奖励办法规定较少,且设置了较高的适用标准,诸如“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这不利于调动帮教人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议在社区帮教立法中,强化激励机制,细化奖惩标准和奖惩考核的种类及办法,建立涵盖所有帮教对象的积极有效的奖惩考核体系,以激励其更加积极地配合帮教工作,顺利复归社会。
(五)完善社区帮教相关配套制度
社区帮教制度取得较好成效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社区帮教机制的特殊性要求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与之配套,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社区帮教的优越性。如具体执行制度的完善:在帮教过程中安排适当的公益劳动,增设准罚金制度等以更好地与社区帮教的本质特点相结合;也可制定宽严相济的考评制度,以助于提升帮教者与被帮教者的主观能动性等。
结语
刑罚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犯罪,而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与社会和谐。和谐社会视阈下刑罚理念的嬗变本身蕴涵着尊重犯罪人人格,保障犯罪人权利,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人性哲理。可以预见,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等刑罚社会化制度,由于具有注重刑法的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有机协调,追求公正价值和功利价值的动态平衡等特点,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将会发挥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