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将社区帮教嵌入微罪不诉,满足了法的秩序价值。社会秩序的维持来源于每个社会因子——个人,每个社会因子稳定了,社会秩序才能最终得以保障。社区帮教机制直接让行为人融入社会,接受社会的改造,避免了监狱中的犯罪恶性的加深和,同时也减少了从监狱到社会过渡适应的环节,有效避免了犯罪人自暴自弃,无法重返社会甚至从新犯罪的悲剧,从而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保障。
第三,将社区帮教嵌入微罪不诉,符合刑法上罪责行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社会帮教机制主要针对的是一些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不高,再犯率较小的犯罪人员,通过文化学习、公益劳动等行动,让被不起诉人的心灵得以净化,让其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接受教育和引导,最终对自身行为的错误得到足够的认识,并在行为和思想上达到符合守法、懂理的公民的要求,这是刑罚价值的有效实现,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微罪不诉社区帮教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虽然将社区帮教嵌入微罪不诉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是未经审判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即终结刑事诉讼程序,将行为已经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嫌疑人放归社会,对社会稳定和安全可能存在隐患。所以,如何规范检察机关谨慎行使职权,如何对微罪不诉的被不起诉人进行合理的引导,彻底消灭其社会危害性,使之重归社会并不再犯罪是摆在社区帮教制度施行过程中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完善和创新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机制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严格把握微罪不诉案件的认定标准
为确保微罪不起诉社区帮教机制有实效,须进一步明确了微罪不起诉社区帮教的具体内容和期限。具体矫正期限由区检委会根据嫌疑人涉嫌罪名、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确定,原则上在一年以内。对有劳动能力的被不起诉帮教人员,由社区帮教办公室安排执行社会劳动服务令,服务内容包括辖区内敬老院的日常服务工作或小区的清洁卫生工作等,劳动时间原则上每月不低于8小时。帮教小组定期安排被不起诉帮教人员旁听法庭庭审,近距离地了解犯罪的危害,接受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同时,建立定期回访制度,被不起诉帮教人员每月要向帮教小组交一份思想汇报,帮教小组每季度要对帮教对象进行回访,形成回访小结,总结经验,并根据帮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帮教计划。
(二)规范微罪不诉社区帮教的接收和解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