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机制探析
杜金洪
【关键词】微罪不诉;社区帮教机制
【全文】
从人权思想的产生,刑罚就不可避免的成为人权学者研究的课题。刑罚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对维护社会的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但它也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缺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近代西方学者在刑事诉讼的实践中也日益反省刑罚对社会产生的不利后果。为了最大可能减少重新犯罪,刑罚由单纯惩罚犯罪升华至更加注重心理和行为的矫正,以保护犯罪人,为其再次回归社会创造条件。而微罪不诉社会帮教机制应时而生,它避免了罪犯人人格的监狱化,使犯罪人不与社会完全隔离,进而促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使法律的人性化完整呈现。
一、微罪不诉制度学理质疑
微罪不诉制度似乎违背法理学上每种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评价,与刑法上罪刑法定的原则也格格不入。同时对“微罪”理解上会智者见智,这意味着司法机关有更大程度上的司法裁量权,在司法制度尚未完备的今天和现有的法律制度,司法腐败的概率会大大增加。
二、社区帮教嵌入微罪不诉的价值合理性阐释
法的价值实现的最终目的是对社会需要的满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对于法的价值实现的状况,人们可以寻找出许多评价标准和测定指数,而法律实施的效果是法律价值实现的重要标准。预防犯罪是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共同目的。刑罚执行以社会隔离的方式和强制的方法对犯人权利进行剥夺与限制,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正义感;另一方面,通过刑罚执行活动特有状态,限制和剥夺服刑人员再犯罪能力,一定程度上恢复了人们所需求的和谐社会秩序、强化了主流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念,然而刑罚的目的更应该注重于对被执行人行为思想上的改造,也就是让罪犯再度社会化,使其从新适应社会,达到社会的要求,从而达到使其不在危害社会的目的,这同时也是当代人权的要求。
首先将社区帮教嵌入微罪不诉,满足了法的效益价值,在审查起诉阶段结案,对于没有必要起诉的案件免去了提起公诉、法庭审判等后续司法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司法效率,让司法工作者能有更多时间投入到复杂案件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