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由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过于原则,缺乏对已封存未成年人刑事记录的查询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的操作性细则,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同样有必要在此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具体做法为:执行单位决定公开刑事记录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具体的公开内容及审批情况,报送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不应当公开而予以公开的情形,及时书面通知执行部门纠正,执行部门则应当立即要求查询单位返还刑事记录材料,并告知保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将纠正及告知情况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7]。
五、结语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而未成年犯罪人作为未成年人之特殊群体,前科带给他们长期的升学、就业歧视使其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实行的“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也是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重要内容。然而新法的实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实践操作、优化工作理念和流程,使该项制度在法律的指引下趋于规范和合理,体现制度设计保护、教育犯罪未成年人的初衷。
【作者简介】
黄哲,单位为广西省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注释】陈晶:《关于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思考》,《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学报》2005年第1期;
《前科消灭一生轻松》,彭州公众信息网:
http://www.pengzhou.gov.cn/index.php/Detail?cid=248&tid=41506;
《法院实行未成年前科封存制度初犯轻罪保密》,青岛新闻网:
http://www.qingdaonews.com/gb/content/2008-11/20/content_7953978.htm;
高亚男:《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1期。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14页。
裔双浩:《浅论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法制与社会》2010年6月(上)。
李炜、韩孔林:《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的检察监督》,《犯罪研究》201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