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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实践困境与解决路径

  

  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解决路径


  

  (一)解决法律之间的冲突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一元的,要建立起完备的未成年犯罪前科封存制度法律保障体系,就必须要解决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问题。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与两法不相符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师法》、《档案法》等中的一系列相关法条应及时修改,使之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内容相一致,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此外,既然《刑法修正案(八)》对于一般累犯特别增加“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可以除外,不管是从确保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兼容性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人道主义的立场考虑,都有必要对特别累犯与特殊再犯的规定进行修改,规定未成年人曾犯这些特定罪质的前科也可以封存,前科封存后,就不应再构成特别累犯与特殊再犯,相应地其刑法上的从重量刑也随之消灭。


  

  (二)对公安机关信息数据库及查询流程进行完善


  

  因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的效果是暂时保密和不予泄露,不是完全销毁。因此有必要通过设置规定程序和查询权限规制“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通过在计算机查询系统中标注、设置查询权限的方式,严格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前科查询的条件和操作人员的资质,除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即使“办案需要”也须经特别审批,方可查询。为此有必要对现今的公安机关违法犯罪人员查询系统、网上办案系统、公安档案查询系统等多个查询系统一并作出修改。


  

  (三)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形成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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