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与我国的现行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可以说,法律间的冲突是该制度运行的最大障碍,不同部门依据不同的法律解释,必将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被束之高阁,最终残害的是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
(二)与刑法 “累犯”的规定相冲突
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从严惩处再犯、惯犯,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再犯罪可能性大,对累犯从重处罚是对行为人所犯的新罪从重处罚,对新罪从重处罚的依据是其无视以往刑罚的体验而再次犯罪,而不是动摇对罪所判的刑罚,更不是针对前罪判处刑罚。[5]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即刑法第六十五条的一般累犯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不以累犯论处,符合我国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保护性教育的刑事政策。实体法的修正为程序法设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扫除了障碍。然而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该特别累犯条文对未成年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没有除外规定,即未成年人不管前罪实施时是否年满18周岁,只要犯上述任一类罪,就以累犯(特别累犯)论处,依法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将犯罪分子特别是犯罪未成年人前科在刑法上的从重处罚效应终身存续,且无救济途径,没有必要。
(三)与公安查询系统相冲突
实践中,公安机关通过进入网上数据系统对涉罪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查询。该网上数据系统分为“公安部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三个子库,这些子库相互有重叠和交错,每个子库有各自独立的数据库,办案人员通过浏览不同的子库可以查询到想要的信息。“公安部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只显示人员基本信息,查询不到刑事拘留时间、释放时间等在内的强制措施采用、是否有前科等情况,而在“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内涉罪人员的以上信息均可查询。如果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拥有进入网上数据系统的权限,则他通过进入不同子库可以对涉案人员的任意信息(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信息)进行查询,不存在任何的限制。这与未成年犯罪前科封存制度要求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