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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实践困境与解决路径

  

  (二)启动模式


  

  对启动前科封存主体的探索,前述法院、检察院试点均采用二元制启动模式。即由未成年犯罪人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申请或相关部门提出。二元制模式体现对犯罪未成年人争取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主动性的肯定,同时考虑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涉及诸多部门,由任一部门提出申请能迅速启动封存机制。而修订后的刑诉法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均应封存,没有设置申请程序。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采取的由当事人申请或相关部门提出而启动的二元模式,相关部门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将变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封存效果和查询条件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条件为“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但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里的“有关单位”没有限制,如果按照我国目前有关法规规定,在涉及升学、就业尤其是公务员、参军事宜中,有关单位仍然可以查询,那么该制度的设计初衷将无法体现。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实践困境


  

  (一)与我国现行法律相冲突


  

  我国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相同内容的规定。但现实中由于学校、用人单位主动查询人事档案,这些规定在实践中犹如一纸空文,无法得到有效实施。且学校、用人单位的做法也有法可据:《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员工考核结果及奖励、惩罚决定存入人事档案”。不仅如此,我国《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虽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于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规定协调一致,但我国现存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师法》等都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警察、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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