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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实践困境与解决路径

  

  在各地不断实践的基础上,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意见中要求“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尽管各地在实践中为确立未成年犯罪前科封存(消灭)制度做着不同的尝试,有的称之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有的称之为“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有的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前者倾向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法律状态的一种暂时的保密和不予泄露,后两者倾向于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从档案中抹消,使之前的法律状态和地位消除。尽管各地做法不同,名称也不一样,但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消除前科给犯罪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使犯罪未成年人在上学、择业过程中真正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不受歧视。随着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顺利通过,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最终确立。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全国人大审议前,刑事诉讼法已经经过几上几下修改审议、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的规定在2011年8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就已经出现,此后只做了细微的完善。立法最终采纳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而非此前已经在全国多个法院成功个案试点并积累了一定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这一规定在公开征集意见之初曾引起争议,但笔者认为,从关爱青少年犯罪人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这一制度的确立已成为我国法治进程的必然选择。


  

  (一)适用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适用的对象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是否是初次犯罪,是否有悔改表现,是否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记录被发现,是否有漏罪等均在所不问。此外,以往的个案试点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探索更多集中于相对不起诉的案件,而修订后的刑诉法则将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等案件也纳入封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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