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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实践困境与解决路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实践困境与解决路径


黄哲


【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然而该制度实施面临着与现行法律、刑法“累犯”规定、公安机关查询系统相冲突的困境,而通过修改法律法规,完善公安机关查询系统,建立相关联动机制,并发挥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职能等措施是破解实践困境的最佳路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实践困境;路径
【全文】
  

  经十余年的探索与尝试,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新增的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的规定。立法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目的是为消除前科给犯罪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使犯罪未成年人在上学、择业过程中真正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然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仅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进行了制度构建,程序问题基本未涉及。而且该制度现阶段实施还面临着与现行法律、刑法“累犯”规定、公安机关查询系统相冲突的困境,若不解决这些问题该制度的设计初衷将无法体现。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探索与确立


  

  早在199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中首开先河,通过采用“淡化前科”的做法消除犯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值得一提的是,该做法允许审理案件的法官建议未成年人就读的学校尽量不要开除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学校帮助犯罪未成年人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2004年初,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推出了《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实行方案》。该方案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范围、考察期限、启动主体等作了详细的规定。[1]无独有偶,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也在2007年5月30日启动了针对未成年犯“前科消灭”的方案。这一方案与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做法类似,两者在除外适用“前科消灭”的规定一致:“未成年犯罪人构成累犯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初犯、偶犯不能适用。”[2]更进一步的探索在2008年,当年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也试行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该法院的创新之处在于联合了公检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针对未成年犯罪分别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并依照规定对已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进行专门管理,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即非经有权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借阅、摘抄、复制,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侵犯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3]2006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提出在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对被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经考察合格的,不再将其相对不起诉记录记入档案。[4]此举标志着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探索这一领域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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