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自然保护地开发利用与利益分享法律问题研究

  

  2﹒建立国家层面生态补偿制度,完善补偿的依据和方式,保障保护地居民基本权利


  

  2005年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对自然保护地开发利用的生态补偿制度是其重要内容之一,而研究解决对自然保护地相关居民权益的保障则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长期以来,由于开发利用自然保护地的资金不足和政府对保护地相关居民权益保障工作的不重视,造就了开发利用自然保护地的经营主体利用巨大的外部性的成本搭建了自己需要的利益体系,而外部性成本的支付主体--保护地相关居民却很少抑或没有因此享受到保护地开发利用带来的好处(尤指经济利益),甚至加深了原本就贫困的生活境况。由此带来的保护居民的不满,严重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不搭调,尽快建立保障自然保护地相关居民权益的生态补偿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建立对保护地相关居民的生态补偿制度,可以考虑如下建议:第一,建立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开发利用自然保护地充足的资金来源,在有利于提高保护地相关居民生活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对保护地相关居民因开发利用自然保护地已经造成、正在造成和即将造成的损失的补偿标准。其中,资金来源最为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提高除政府外其他投资者的积极性来解决;第二,建立长效的补偿机制,一是通过让保护地相关居民提供开发利用中的旅游、饮食、住宿等服务经营活动,保证提高保护地居民生活质量有长期稳定收入来源;二是完善政府与保护地相关居民共同管理模式,即由经营者聘请部分保护地居民作为管理人员参与开发利用活动,有利于利用他们长期总结的有利于保护自然保护地的朴素经验弥补经营者开发利用技术上的不足,维护自然保护地良好的生态系统和多样性的生物环境资源。总之,不管是用资金直接补偿,还是采取如上长效的补偿措施,都必须坚持开发利用自然保护地所得收益要互利共享这一原则要求。


  

  3﹒建立完善的生态税收制度,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明确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


  

  税收无疑具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重要作用。在自然保护地开发利用的整个过程中,如何通过有效的税收制度解决资金不足、调节利益分配是摆在当前的重要任务。笔者提出生态税收制度,在自然保护地开发利用中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其一,资源税。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收范围过于狭窄,远远没有达到增加财政收入、调节利益分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目的。据国家税务总局权威人士称,资源税改革可能在明年推出,主要方向是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等。[20]要建立生态税收制度当以此为契机,对开发利用自然保护地的投资者开征资源税,解决投资者在开发利用自然保护地中免费分享环境利益的问题;其二,排污税。据悉,鉴于武汉城市圈先行先试的优势,国家环保部有望在湖北省率先试行征收排污税,[21]排污“费改税”势在必行。在自然保护地开发利用过程中,提供餐饮等服务的经营者是排污的主体,为了不将治理其排污行为导致对环境污染破坏所需的成本转嫁他人,通过向他们征收排污税来实现环境利益分享的公平性、增加可以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其三,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2008修订)规定,我国对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销售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征收消费税。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2009年版)看出,我国在自然保护地开发利用中还不存在征收消费税一说。但是,依笔者之见,因为消费税税赋负担最终都是转嫁给了消费者和消费者之间因贫富差距具有不对等的消费能力而不能公平分享自然保护地环境利益之故,国家可以通过在作为旅游地的自然保护地门票价格和在属于自然保护地特有绿色商品的生产、销售或出口价格中设置消费税来让有能力的事实消费者支付相应的环境建设成本,从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实现环境利益公平分享。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税收作为一把双刃剑,在具体的运用中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相同情况同等对待。如通过减税、免税或者累进税等的具体运用充分发挥其强制性、惩罚性、激励性等功效。


  

  4﹒建立生态激励制度,明确科研组织和个人、媒体、NGO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


  

  前面一系列制度的具体应用在相对应的利益相关者层面都会产生激励作用,它们是利益分享法律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生态激励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这里讲的生态激励制度主要针对他们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而言。首先是针对掌握了科学知识、技术的科研组织和个人。当前,由于开发利用自然保护地资金不足,保护地无力为科研组织和个人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优厚的待遇,更有甚者,完全忽视科学知识、技术在开发利用自然保护地过程中的重要性,使得开发利用活动没能充分考虑保护地特殊的地理地质条件和动植物自然的生存环境需求,人为地造成自然环境的破坏和动植物灭绝等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具有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也因为没有技术的支撑无力形成产业发挥其巨大的经济价值。要让科研组织和个人积极投身于开发利用自然保护地,就必须提供充足的资金,为其科研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提供优厚的待遇,满足其利益需求。其次是针对媒体而言。它们一方面能够提高公众科学的参与意识,另一方面是能够对各主体的不规范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督,其地位和作用无可取代。为此,除了考虑为媒体对开发利用自然保护地需要的宣传活动支付合理报酬外,还要对媒体在自然保护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监督作用给予奖励,具体的奖励方式在有利于媒体发展的前提下可以多样化。再次是针对NGO而言。在未来,不仅要继续加强与国际NGO在开发利用自然保护地上的合作,更为重要的是要发展壮大国内的NGO,通过提供各种激励手段促使其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具体来说,包括给予更大程度的重视,赋予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其组织、活动;依法管理,削弱政府直接管理的行政干预行为;对其在资金上进行支持,等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