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13条,主要内容涉及结构救济中监督受托人与剥离受托人的资格要求及其权利义务,对剥离业务的购买人资格也进行了规定,此外还对剥离资产的保值等问题予以了明确。
(一)相关期限要求
暂行规定要求剥离义务人应在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剥离业务转移给买方,并完成所有权转移等相关法律程序,暂行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商务部对业务转移期的酌情延长权。此外,暂行规定还要求剥离义务人在商务部做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部提交监督受托人人选,在进入受托剥离阶段30日前向商务部提交剥离受托人人选。
(二)监督受托人与剥离受托人的资格要求
暂行规定明确监督受托人与剥离受托人向商务部负责并报告工作,并要求监督受托人与剥离受托人应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剥离业务的买方,与其不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此外,暂行规定也明确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可以是相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监督受托人与剥离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依暂行规定,监督受托人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剥离资产在剥离期的保值、评估买方人选与相关剥离协议、监督相关剥离协议的执行,以及协调剥离义务人与潜在买方的相关争议。剥离受托人应按照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找到适当的买方并达成出售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暂行规定还要求监督受托人与剥离受托人不得擅自向剥离义务人披露其向商务部提交的各种报告。
(四)剥离业务的购买人资格
剥离业务的买方应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不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并有资源、能力与意愿去维护和发展被剥离业务。此外,暂行规定还规定购买人对于剥离业务的购买不会排除、限制竞争。
(五)剥离资产的保值
暂行规定要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剥离业务,保持剥离业务的独立性,并不得实施包括聘用被剥离业务的员工在内的损害剥离业务价值的行为。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经营者就有关剥离业务信息对买方的披露义务以及剥离业务交接、经营与移转过程中对买方的支持与配合义务。
总体而言,暂行规定对结构救济中受托人、购买人及资产保值等关键问题都给予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也与美、欧等发达国家、地区的制度基本衔接,符合国际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