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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规则明晰的重要一步

反垄断规则明晰的重要一步



——商务部“结构救济”新规略评

韩伟


【关键词】反垄断;结构救济;行为救济
【全文】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资产或业务剥离限制性条件决定的实施,近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我国正日渐成为全球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力量的重要一极,该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一方面它可以规范执法部门日后附加结构性救济措施的执法行为;另一方面,它可以增进交易当事人预期,有助反垄断审查的高效以及交易成本的节省。


  

  一、出台背景


  

  各国反垄断执法中,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交易绝大部分都无条件或附条件得到批准,对部分案件附加条件是为了尽量减少交易可能带来的限制竞争效果,这种附条件过程理论上一般称为合并救济(Merger Remedy)。合并救济可从多个角度进行认识,结构救济与行为救济是理论界较为普遍的一种归纳方法。我国《反垄断法》第29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附条件批准,2009年商务部发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第11条进一步明确限制性条件的三种类型: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此次公布的暂行规定,便是在前述制度基础上反垄断规则的进一步明晰。


  

  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截止目前商务部共公布了5起附条件通过案件,其中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案和松下公司收购三洋公司案涉及业务、资产剥离,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公司案涉及临时性产能剥离。在这些案件的结构救济措施设计上,执法部门就剥离涉及的资产、购买人、期限以及剥离期间资产的独立运营等问题作了具体要求,而剥离的资产范围则涉及生产设备、客户资源、销售与研发部门等广泛领域以及知识产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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