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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事故中制造商刑事责任认定的难点探讨

食品、药品事故中制造商刑事责任认定的难点探讨


王海涛


【摘要】制造商因生产出品质上有缺陷的食品、药品,造成消费者伤亡事故,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三种:其中因对原料商等其他分工者监督不严而过失生产伪劣食品、药品或者因对消费者保护不周而使得消费者不正当使用食品、药品,进而导致伤亡事故的,分别涉及到制造商对其他分工者的监督义务、制造商对消费者的保护义务,在制造商刑事责任认定的问题上更为复杂,也是理论上应当关注的焦点。制造商和原料商等其他分工者的关系中,制造商对原料商等生产链条中的分工者存在着监督义务,但是该监督义务可以透过刑法上信赖原则的介入而减轻。而在制造商和消费者的交往关系中,制造商负有严密保护消费者安全的注意义务,无适用刑法上信赖原则而减轻制造商注意义务的空间。
【关键词】食品;药品事故;监督义务;信赖原则
【全文】
  

  在当前中国社会,因食品、药品的品质缺陷而导致消费者受害的事故接连上演,令人触目惊心,如牛奶行业的三聚氰胺事件、河北毒饺子事件、山西问题疫苗事件、安徽欣弗注射液事件,这些食品、药品事故大多都演变成了食品、药品公害案件,不但给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带来严重危害,也极大腐蚀了中国民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信心,甚至因这些缺陷产品走出国门而引发了外交纠纷,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的食品行业、药品行业正经受着空前的信任危机,而如何充分发挥刑法的效能,通过对不安全食品、药品制造者的干预来重塑中国未来的食品、药品安全,已经成为中国刑法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制造商刑事责任认定的难点界定


  

  因食品、药品的品质缺陷致消费者死亡或重大伤害,制造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三种:第一,制造商故意生产伪劣的食品、药品,如在食品生产中掺人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掺入国家许可添加的非食品原料超出国家规定范围的,在药品生产中添加了和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成份的,或者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导致生产出的食品、药品有重大的品质缺陷,进而引发消费者的伤亡事故;第二,制造商并不是故意生产伪劣的食品、药品,只是对原料商等其他分工者提供的有缺陷的原料、辅料没有进行详尽的检查,导致制造商利用该原料、辅料生产出了不安全的食品、药品,进而引发了消费者的伤亡事故,如奶粉生产商向其他企业购买原奶或食品添加剂,而原奶生产企业提供了含有三聚氰胺等不合格的源奶,或者食品添加剂企业提供了含有某种有毒物质的添加剂,奶粉生产商没有进行详尽的检测,就将其投入生产,使得生产的奶粉售出后造成消费者伤亡事故的;第三,制造商生产的食品、药品有一定的使用方法或者一定的禁忌,因制造商没有进行详尽的说明,或者是有关的说明没有被消费者注意到以及尽管被消费者注意到却没有遵守,导致消费者误用后引发伤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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