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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刑的理性分析

基准刑的理性分析


周金刚


【关键词】基准刑
【全文】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1]从今年6月I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下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开始了对中国刑法学领域“哥德巴赫猜想”难题求解的深入探索。[2]《量刑指导意见》指出,“量刑的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2.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在“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以基准刑的一定调节比例幅度,规定了13类33项常见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幅度,即以“基准刑”为所有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基准。如《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从犯,一般应减少基准刑的30-70%;累犯,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有犯罪前科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量刑指导意见》以基准刑作为各种量刑情节的调节基准,以一定的基准刑比例幅度减少或增加某一犯罪行为应判处的刑罚,其进步意义是比较明显的:确立一个统一的量刑调节基准—基准刑,给出一个可操作的调节比例幅度,将具体个案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号入座,运用简单的数学计算方法,得出一个明确的宣告刑,有效地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载量权,在一定范围内统一了量刑尺度,向合理化量刑迈进了一大步。但从基准刑的内涵及各种量刑情节的刑罚根据来看,以基本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基准刑能否作为体现不同刑罚根据的各种各样量刑情节的统一调节基准,还需要对基准刑进行理性的分析。


  

  一、基准刑的概念及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所谓基准刑,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反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3]《量刑指导意见》确定基准刑的步骤如下: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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