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立法的自身困境,笔者的基本立场是:面对社会的发展变迁,现代刑法应当有积极的反应,必须进行自身调整,包括定罪标准、归责原则、刑罚功能等,即在社会整体的变迁过程中重新定位科技进步、文明发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互动关系,并经由这样的调整,使得刑法立法一方面坚持传统刑法的基本品质,另一方面兼顾社会发展,在体现刑法惩罚害恶、恢复公平正义的同时,积极发挥现代刑法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
其二,刑事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协调。到目前为止,我国刑事立法的重点在于发挥刑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对犯罪预防立法的重视明显不足,这种倾向已经影响了我国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成效。
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与完备的特性要求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的法律体系要前后一致、相互协调,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对犯罪预防的立法,作为惩治犯罪的前置性法律,并且与刑事法律相互衔接、相互配合,这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当前亟须加快职务犯罪、商业贿赂等犯罪的预防立法。
其三,警惕盲目冒进,保持立法理性。在我国刑法改革过程中,一些学者由于改革心切而对立法中没有考虑到的方面深表忧虑,进而感慨改革力度不足、步子不大。对此,笔者认为,《修正案(八)》对我国现行刑法的修整力度并不保守,对一些制度变革的深刻程度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死刑罪名的削减、社区矫正的引进等。我们应当认识到,事物的发展变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冒失跃进,否则将与社会严重脱节,浪费立法资源。
中国刑事法治实践六十余载,我们在刑法立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修正案(八)》经过轰轰烈烈的讨论之后终于顺利颁布,掩卷遐思,久久不能平静。这次修法真正是对刑法扬其精神、动其筋骨,在经历过刑法创制的艰辛以及一路走来的曲折之后,遂更加觉得此开拓性进展是多么不易,这是我国刑事立法改革进程中的阶段性重大成果,对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不论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当惜之、思之。本书即是以《修正案(八)》为蓝本,对其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分专题进行研究解析,冀望对刑法研究与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