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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三辨

  

  由此可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表明作者身份权”并不能用于阻止“冒名”。既然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也是“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且“冒名”并非“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那么“冒名”不侵犯作者“署名权”应属无疑。


【作者简介】
王迁,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 参见汤宗舜:《专利法解说》,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西民初字第2606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终字第13010号。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二中知初字第223号,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246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9337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高民终字第524号。
参见美国《版权法》101条对“视觉艺术作品”范围的列举,17 USC 101。
参见美国《版权法》101条对“雇佣作品”的定义,17 USC 101·
参见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页。
参见United States Copyright Act of 1909, Sec1(e)。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12687号。
我国《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作者”和“制片者”是加以区分的。《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由此可见,电影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而编剧等人是电影作品的“作者”,仅对电影作品享有“署名权”。
例如,“英超”的经营者“英国足球协会总联盟有限公司”就曾以徐州某公司注册的“祥狮及图形”商标侵犯其英超狮子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该请求得到了商标复审委员会和法院的支持。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高行终字第331号。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一中行初字第1299号。
See Andre Lucasn, Pascal Kaminan, Robert Plaisantn,International Copyright Law and Practice, France§4 (1) (b), Matthew Bender& Company, Inc·, 2006·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高行终字第317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5)沪高民终(知)字第4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二中民终字第05274号。
17 USC 106A (a) (1) (B)·
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2页。
英国《版权法》第78条至79条是与“署名权”相关的规定,包括此项权利的例外。第81条至83条是与“禁止歪曲作品权”相关的规定,包括权利的例外、限制及对侵权复制件的持有等。
See Hugh Laddie, Peter Prescott, Mary Vitoria,The Modern Law of Copyright and Designs, (2nd Edition),London: Butterworths, 1995,p·587,p·601·
See Willem Grosheide,Moral Rights,in Estelle Derclaye (ed),Research Handbook on the Future of EU Copyright,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UK: Cheltenham,2009,p·264·
在新西兰《版权法》中,第94条规定了“署名权”(Right to be identified as author or director),第98条规定了“禁止歪曲作品权”(Right to object to derogatory treatment of work),到了第102条才规定禁止“冒名”(false attribution)。
See Melvile B·Nimmer &David Nimmer,Nimmer on Copyright,§8D·06 , Matthew Bender & Company (2003)·
Elizabeth Adeney,the Moral Rights of Authors and Performers, A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181·
参见注,第238页。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3页。
民法通则》第99条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03页。
姚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群众出版社2011年版,第283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东民初字第06262号。
参见刘波林译:《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附英文文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法导论》(汉英对照),张雨泽译、郭寿康审校,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笔者此处的译文与该书稍有不同。
Kevin Garnett, Gillian Davies, Gwilym Harbottle, Copinger and Skone James on Copyright,§3-104, Sweet & Maxwell, Ltd·(2008)·
Sam Ricketson, Jane C·Ginsburg,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and Neighbouring Rights: The Berne Convention and Beyond, (2n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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