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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性骚扰的法律问题初探

网络性骚扰的法律问题初探


顾敏康


【摘要】网络性骚扰是一个新的法律课题,它涉及到多方面的疑难问题包括难以定性的问题。本文的目的就是试图界定网络性骚扰,研究其对社会的影响,对完善防范和立法提出建议,从而在研究网络性骚扰方面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网络;性骚扰;民事责任
【全文】
  

  一、网络性骚扰的定义及本质


  

  性骚扰是一个众所周知的社会问题,但是,性骚扰真正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也仅有短短几年的历史。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下称《妇女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草案中包含了三个条款,首次将“性骚扰”这个具社会性的问题摆在立法者的面前,中国也不可回避这个问题。这三个条款分别是:(1)“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2)“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3)“对妇女进行性骚扰,被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1] 这些条款最终被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之中,[2]无疑表明了立法者体现广大民众的意志,用法律来威慑那些实施性骚扰的违法行为者。


  

  然而,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并没有随着立法上的禁止性规定而变得有所缓解,主要原因不外乎这样几个:一是因为当事人怕“丑事”暴露而坏了自己的名声;二是因为当事人举证的困难。[3]更有甚者,由于网络的深入普及,越来越多网络性骚扰事件也相继在互联网这个虚拟世界中频频发生。诚如有关专家所言,网络是一把双面刃:有人因好的目的而使用它;也有人因坏的目的使用它。[4]因此,出现网络性骚扰事件也绝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网络性骚扰的出现必将成为阻碍人们自由、合法、有效和快乐地使用网络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行为不仅会吓跑网络使用者,而且会对那些继续使用网络的人们造成实质性的情感上的伤害或造成实际的损害。[5]问题是,究竟网络上所发生的性骚扰事件是否可以归为第40条规定的“性骚扰”中的一种呢?如果是,则网络性骚扰又具有哪些属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呢?如何防范这种特殊的违法行为呢?这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


  

  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是“网络性骚扰”究竟是不是属于一般性骚扰中的一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较简单的方法就是从它们的表现形式上入手进行比对。根据目前比较统一的认识,一般性骚扰可以包括四种类型:(1)身体的接触,例如不必要的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体;(2)言语的侵扰,例如不必要而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妇女的性生活,故意讲述色情笑话、故事等;(3)非言语的行为,例如通过书写性的语言、身体或手的动作具有性的暗示,展示与性有关的物件等;(4)以性作为贿赂或要挟的行为,例如以同意性服务作为借口,来换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胁的手段,强迫进行性行为。这种类型的性骚扰在职场上或教育机构时常发生。[6]


  

  美国是最早讨论性骚扰问题的国家。而性骚扰在美国多数指发生在工作场合以及学校内的与性有关之骚扰行为。当这一概念引入中国后,有学者建议根据中国国情将其做扩大解释。但是,也有学者提出:应将由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性暴力行为或在某些公共场所发生的有性有关侮辱行为从“性骚扰”的范畴内剔除出去。否则,性骚扰将变成又一个如过去的“流氓罪”,什么都可以归入,从而缺少明确的判定标准,造成法律的重叠适用问题”。[7]因此,比较安全的做法,就是对性骚扰的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定,同时先将性骚扰放在民事侵权层面上进行研究。毫无疑问,本文所要讨论的性骚扰概念也应该是比较狭义的民事法律上的概念。


  

  网络性骚扰作为伴随网络的普及而新生的性骚扰方式,具有相对的隐蔽性。网络性骚扰与一般发生在公车上、大街上等公共场所的性骚扰不同,不会在行为后即刻造成直接的社会影响,因此属于“私法”调整的法律范畴,应该归入性骚扰所包含的领域之内。同时,通过对性骚扰行为方式的分类,可以判断出网络性骚扰应该主要是属于“非言语行为的性骚扰”。[8]网络性骚扰常常是通过网络向相对人展示与性有关的物件,用网络文字表达与性有关的话语或暗示,符合性骚扰的外在表现形式要求。再者,网络性骚扰既可以表现为在公众讨论区或聊天室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骚扰,也可以是通过一对一的电邮等渠道进行骚扰。据一个2003年的统计,在那个时候就有62%的成人在他们私人的电子邮箱中收到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资料,其中93%的电邮不知是何人发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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