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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诉讼担当

  

  3.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加以利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典型的法律规定的任意诉讼担当。


  

  任意诉讼担当的具体形态应为开放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实体法律体系的健全,任意诉讼担当的情形会越来越多。根据本文对诉讼担当的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都属于程序法所规定的任意诉讼担当,本文就不再赘述。


【作者简介】
张晓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8页。
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6页。
肖建华:《群体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2期。
如肖建华主编:《民事诉讼立法研讨与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1页。
如李德飞:《我国诉讼担当制度中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载《司法改革评论》(第九辑)。
参见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4页。
同注,第256页。
同注,第257页。
[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95-296页。
肖建国、黄忠顺:《任意诉讼担当的类型化分析》,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肖建华:《诉权与实体权利主体相分离的类型化分析》,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
肖建国、黄忠顺:《任意诉讼担当的类型化分析》,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参见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6页。
[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2页。
相庆梅:《论诉讼担当》,载《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9年第4期。
肖建华:《诉权与实体权利主体相分离的类型化分析》,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
同注,第218页。
同注,第234页。
同注
赵万一、赵信会:《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建立的法理基础和基本思路》,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
同注,第216页。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非法人的社团或财团,有一定的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可以以其名义起诉或被起诉。
参见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9-260页。
相庆梅:《论诉讼担当》,载《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9年第4期。
刘保玉、孙超:《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6期。
详见肖建国、黄忠顺:《业主共同权益诉讼主体论纲》,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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