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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诉讼担当

  

  (6)破产管理人


  

  我国《破产法》第25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因此,我国认为破产管理人是法定的诉讼担当。日本学者新堂幸司认为,就与破产债权人的关系而言,破产财产管理人属于职务上的诉讼担当,也就是为了权利义务归属主体的法定诉讼担当。[21]


  

  2.基于身份权而引发的诉讼担当


  

  首先,自然人死亡后,仍然享有人格权,由其继承人担当诉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自然人死亡后,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受到侵犯,死者的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又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再次,侵权致人死亡的,死亡公民的继承人有诉讼实施权。我国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最后,侵犯胎儿继承权的,胎儿的母亲有诉讼实施权。


  

  3.特定情形下,无实体权利义务或者财产管理权或处分权,也可引发诉讼担当


  

  如检察机关对侵犯国家财产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等,但各国并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某一国家机关可以作为诉讼担当人。在法定的诉讼担当中,大陆法系各国,包括我国并没有规定国家机关诉讼担当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是缘于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权利进入私益领域一直持极为谨慎的态度。法律关系主体以外,就该法律关系不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由于公益上的必要或出于法律技术上的考虑,可在特定诉讼中以当事人名义参加诉讼。外国立法中对此类情形的规定不尽相同,如《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规定,在夫妻一方提出的婚姻无效或撤销之诉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检察官可作为对方当事人。此外,《日本商法》规定,在海难救助费用诉讼中,请求给付海难救助费的船长是适格的当事人,船长可以自作原告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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