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量刑规范化问题的思考

  

  三是立法上对量刑详尽化,根据犯罪不同情节,压缩法定刑幅度。我国幅员辽阔,目前又存在法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法定刑幅度过宽,过于灵活,对量刑规范化和司法公正是不利的。要根据犯罪主体身份,犯罪类别,特别的犯罪手段、方法等,犯罪具体情节,明确规定多种功能量刑情节的适用范围,如明确何时该从轻,何时该减轻等,以利司法操作,从根本上解决这部分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我国目前共有37种不同类型的量刑幅度,其中有相当多的法定刑量刑幅度超过了5年,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值达5年的有157个罪种295个罪行;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值达7年的有87个罪种192个罪行;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值达8年的有18个罪种39个罪行;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值达10年的有46个罪种59个罪行;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值达12年的有1个罪种2个罪行。对于上述范围值过大的法定量刑幅度,完全有必要压缩。确定量刑基准,一般量刑幅度以3年为宜。


  

  (二)修改《刑事诉讼法》,促进量刑程序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增加法院量刑工作的可信度


  

  量刑程序的改革应从增加量刑工作的公开性入手,解决司法机关之间的“量刑平衡”,解决控、辩、审三方之间的“量刑平衡”,最终达到量刑制度的规范化。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后,应当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量刑建议应当在送达起诉书时一并提出。这样便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及时了解,使法庭辩论有较充分准备。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是公诉人出庭公诉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对合议庭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合议庭无论是否采纳,都应在判决书中对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表述,并阐述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法庭辩论中,针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问题,控、辩双方展开辩论,便于合议庭充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也促进了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的理性认同。判决书要注重阐明量刑理由,通过阐明理由,可以实现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理性沟通,从而取得当事人理解,减少社会公众误解,便于树立司法权威,也有利于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量刑理由的公开,可促使法官在具体裁判中保持审慎的态度,注意量刑结果的公正和个案之间的平衡。


  

  (三)制定量刑辅助系统


  

  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办公自动化已经进入审判工作中,为法官科学量刑提供了物质基础。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同时指定江苏、山东两省高院共同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工作。在大量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确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两个试点文件进行试点。在量刑方法方面,改革了传统量刑方法,建立了“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在现行刑罚制度法定刑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努力让法官的量刑越来越公正和精细。定量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各有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应当相互结合,互为补充。对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种,适宜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方法进行量刑,对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从轻或者从重的调节比例,确保量刑情节的正确。此外,应加强对计算机量刑软件的研发,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促进量刑的规范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