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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量刑规范化问题的思考

  

  关于量刑方法。现在较多的主流观点是确立量刑基准。所谓量刑基准,就是法官在量刑时,会在确定罪名后根据罪责大小估量出该法定刑范围内的一个基准点,并对该基准点进行调整后,决定最终的宣告刑。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存在各罪分档过粗的现象,由此造成法定刑的刑种过多,幅度过大。分档过粗,幅度过大,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必然容易引起公众的猜疑。


  

  量刑规范化改革还须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可能造成法官滥用权力,造成对同一类事实作出不同的裁判,出现“同罪而异罚”现象;甚至可能成为个别法官消极判案、枉法裁判、破坏法律实施的工具。


  

  因此,要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提高量刑的公信度、透明度,从而促进量刑公正。


  

  三、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的建议和对策


  

  (一)修改《刑法》,完善刑罚体系


  

  我国现行的《刑法》于1997年修订,此后又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但是对于量刑来说,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促进量刑规范化建设,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要修改完善刑罚体系,延长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目前规定的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数罪并罚最高为20年。这个刑期设计存在很多弊端,尤其表现在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受贿十几万元被判处十二三年有期徒刑,而有的受贿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也只被判处十四五年有期徒刑,单从法律规定看,都在法定刑幅度之内,但却造成了极为强烈的反差,容易引起公众的质疑和批评。因此,有必要进行修改。建议将有期徒刑的最长刑期改为25年,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改为30年。这样,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之间衔接较好,避免落差。对一些侵犯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可以用较长的有期徒刑来代替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法官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时,有更多的选择空间,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是细化量刑标准和量刑格。应进一步细化、明确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及相应的量刑格,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使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尽量少用不明确的模糊用语,对罪状的表述能明示的,尽量采取明示的方式,如多用叙明罪状、定义罪状,以利于司法实践中操作及公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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