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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刑法的性质

  

  (三)从适用程序看,追究行政刑法责任适用的程序法是《刑事诉讼法》,只能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由法院进行


  

  从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行政犯罪与普通犯罪在刑事实体法上未作明确区分,程序法上亦然。追究行政犯罪的刑事责任,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据此,我们无法否认行政犯罪及行政刑法的刑事属性。


  

  (四)从法律责任及调整方法看,行政刑法追究的是行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为制裁手段


  

  犯罪行为必然对应着刑事责任,行政犯罪亦然。我国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刑罚是我国目前实现刑事责任的最主要方式,也是无可争议的刑事制裁手段,无需赘述。非刑罚处理方法则不然。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根据该条规定,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笔者认为,上述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存在并不影响行政刑法刑法属性。这是因为:首先,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于包括行政犯罪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在内的所有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存在从来没有在刑法的性质定位上造成疑问,自然不能仅仅为此原因而否定行政刑法刑法属性。其次,去刑罚化是当今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之一,非刑罚处理方法顺应了这种趋势,但“去刑罚化”并不等于“去犯罪化”,去刑罚化是在轻刑化思想指导下,采用非刑罚的制裁方法对犯罪行为给予法律制裁,从刑法意义上分析被制裁行为仍是刑事犯罪行为,所以采用非刑罚处理方法追究行政犯罪仍是行政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实现,不影响行政刑法刑法属性。最后,通过分析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可以看出,其中既包括了民事责任又包括了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还有训诫等特有方式,这是由于犯罪行为可能同时既为民事侵权行为又为行政违法行为,但不能因为犯罪行为的多重属性就否定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刑法(含行政刑法)的刑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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