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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刑法的性质

  

  行政刑法的渊源有刑法典、单行刑法中涉及行政犯罪与刑罚的规范以及行政法中的附属刑法规范。刑法典及单行刑法刑法属性毋庸置疑,附属刑法规范从表现形式来看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但该表现形式体现的是“附属刑法”规范的“附属”地位,即它不表现为刑法典或单行的刑事法规,不能单独存在,而是附属规定于行政法律法规之中,以行政法律法规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且其适用要以行政法的规定为依据。但必须承认,附属刑法的适用依赖于刑法典的规定,其追究的是行政犯罪行为而不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附属”性仅仅是对其表现形式特点的概括,“刑法”才是它的根本属性。因此,行政刑法的渊源均为刑法渊源。


  

  (二)从规制对象看,行政刑法的规制对象是“行政犯罪”而不是“行政违法”


  

  不可否认,行政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在具有“犯罪”属性的同时具有“行政违法”的属性。但我们知道,行政犯罪是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照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行政犯罪行为的行政违法属性仅仅决定了该行为在行政法上被判断为违法且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它的“犯罪”属性则决定了该行为需要在刑法上被作出否定评价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行政犯罪行为的双重违法性,行政法关注的是它的行政违法属性,行政刑法关注的则是其犯罪属性。因此,行政刑法规制的是“行政犯罪”行为而不是“行政违法”行为。而依我国目前通常法律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应将其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是先进行行政处罚再追究刑事责任。由该惯常规定可见,行政犯罪虽然也是行政违法行为,但无论立法、司法或执法中,人们更关注的也是它的“犯罪”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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