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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刑法的性质

  

  有学者指出:“无论是集中规定在刑法典中的行政刑法规范还是分散规定在单行刑法和行政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刑法规范,均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规范或一般意义上的刑法规范,而是兼顾行政法与刑法两种性质的特殊意义上的行政刑法规范。”理由是“由于行政犯罪既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又违反了刑法规范,故也就必然导致在为行政犯罪规定行政刑法的法律责任时具有双向性,即既具有刑事法律责任规范也具有行政法律责任规范。”[14]此观点的前提仍是基于行政刑法的法律责任既包括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行政刑法同时追究行政犯罪的双重违法性,而在上一理由中笔者已经述及,这种观点难以成立。


  

  (四)行政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具有较弱的伦理性、较大的易变性及较强的目的性等特点,因此,以规制行政犯罪行为为目的的行政刑法与普通刑法相比,确实具有其特殊性


  

  但笔者认为,行政刑法的特殊性的研究意义应是对立法角度而言。立法者在进行刑事立法,规制和打击行政犯罪行为,设立行政刑罚时,必须考虑到行政犯罪的特点。行政犯罪行为必然是行政违法行为,并且已经构成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大量的行政犯罪案件首先由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处理并转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将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从立法上规定为犯罪时,必须参考行政法上的一些原则,如效益原则、比例原则等,慎重进行,以保障法律的公正及严肃。


  

  四、我国行政刑法刑法属性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行政刑法具有刑法属性。理由为:


  

  (一)从行政刑法的渊源看,行政刑法的渊源为刑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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