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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刑法的性质

  

  三、双重属性说之驳斥


  

  “双重属性说”认为行政刑法同时具有行政法属性和刑事法属性,是“兼顾二者的辩证统一”。具体表现为惩罚对象上的双重性、法律责任上的双重性、法律渊源上的双重性及指导原理上的双重性。[13]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理由是:


  

  (一)行政刑法的惩罚对象虽然本身具有双重违法性的特点,但行政刑法仅仅针对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予以惩罚,其行政违法性只能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予以处罚


  

  实际上我们必须承认,很多行政犯罪行为不仅仅具有“双重违法性”,还具有“三重违法性”,在违反了刑法及行政法的同时还违反了民法,侵犯了他人的民事合法权益。难道我们能够据此说行政刑法具有三重属性? 此外,很多非行政犯罪的普遍刑事犯罪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也具有双重违法性甚至三重违法性,我们是否可以据此说普通刑法具有双重或三重属性?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二)行政犯罪引起的法律责任既包括刑事责任又包括行政责任,但这同样不影响行政刑法刑法属性


  

  这是因为,行政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必然决定了该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双重性,但追究双重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刑事责任应当依据刑法(对行政犯罪而言是依据行政刑法)追究,行政责任应当依据行政法予以追究。如果该犯罪行为还具备了第三重违法性即侵犯了他人的民事合法权益,还应当依据民法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三)行政刑法的渊源从本质而言并不具行政法与刑法两种性质的双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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