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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刑法的性质

  

  (二)刑事法说


  

  持此学说的学者认为,行政刑法应当属于广义的刑法范畴,如日本学者福田平认为:“行政刑法与固有刑法的指导原理相同。由于固有刑法的诸原则大多在行政刑法中是妥当的,故行政刑法并非只是与固有刑法的形式相同,而是形成统一的刑法的一个部门。??应认为行政刑法是作为刑法的特殊部门属于刑法。”[10]我国亦有学者持此观点。如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行政刑法规范,是分散在刑法典、单行刑法与行政法律的刑事责任条款中,而刑法典、单行刑法与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都属于广义的刑法的范畴,因此,行政刑法自然也是广义的刑法的一部分了。”[11]


  

  (三)双重属性说


  

  该观点认为行政刑法同时具有行政法属性和刑事法属性,是“兼顾二者的辩证统一”,即行政刑法具有双重属性。具体表现为: (1)惩罚对象上的双重性。行政刑法的惩罚对象是行政犯罪,行政犯罪具有违反行政法和违反刑事法的双重违法性。(2)法律责任上的双重性,即行政犯罪引起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法律渊源上的双重性。无论是集中规定在刑法典中的行政刑法规范还是分散规定在单行刑法和行政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刑法规范,均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规范或一般意义上的刑法规范,而是兼顾行政法与刑法两种性质的特殊意义上的行政刑法规范。(4)指导原理上的双重性。行政刑法在立法与司法活动中,应当兼顾行政法与刑法的基本原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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