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行政刑法的性质

  

  (二)我国行政刑法的概念界定


  

  我国学者们对行政刑法的概念有多个不同表述。笔者在此主要是从行政刑法的规制对象及学科定位的角度,将其概念的代表性观点归纳为以下几种: ( 1)行政刑法“是国家基于社会防卫的目的,以各种处遇措施对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或倾向施以制裁或进行矫治的法律体系。”[3] (2)“行政刑法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实施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惩戒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4] (3)所谓行政刑法就是国家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规定行政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和劳动教养法律规范的总和。[5] (4)行政刑法“就是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规定行政犯罪及其行政刑法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笔者认为,所谓行政刑法,是指规定行政犯罪及其行政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行政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依照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行政刑罚则指行政犯罪人实施行政犯罪行为后,依法应当承担的刑事强制性制裁方法。[7]


  

  二、关于行政刑法性质的三种代表性观点


  

  (一)行政法说


  

  该说认为,行政刑法应当归属于行政法。其代表人物,德国的行政刑法理论的奠基人郭特希密特即认为: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的意志支配范围,其手段是法规;行政的目的在于增进公共福利,其手段是行政活动;违反法的行为是刑事犯,违反行政活动的行为就是行政犯,二者有本质差异。[8]受其影响,很多欧陆国家的理论界及立法均持此观点。我国亦有学者主张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的观点。如有学者认为,“行政刑法其实是指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而制订的有关行政惩戒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理由是: (1)行政刑法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它针对的主要是那些较为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即行政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2)行政刑法的法律渊源通常都是行政法规范; (3)行政刑法中的制裁即行政刑罚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与刑法中规定的刑罚有本质区别; (4)行政刑法的执法机构为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其宗旨是为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法律保障以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9]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