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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返还刑事涉案财物的若干问题探讨

  

  审前返还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审前返还制度只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分,其设置应当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何种情况可审前返还涉案财物,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返还合法财产的及时性与刑事追诉的有效性之间的关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虽然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也是刑事诉讼的任务之一,但其首要任务却是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给予应有刑事处罚而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审前返还涉案财物不能影响刑事追诉的有效性,对于必须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的涉案财物,即使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也不能审前返还。从这一点来看,只要不是作为证据必须在法庭出示的、且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涉案财物都可在审前返还被害人;二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在撤销案件时,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也不管是基于何种原因撤销案件,一旦撤销案件,也就意味着对被追诉人刑事追诉的终止,即使被追诉人占有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他们的关系也因此成为一种纯粹的民事关系。公安机关虽然还可对被追诉人进行行政处罚,但已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而检察机关即使认为需要对被追诉人进行行政处罚,也只能移送其他主管部门处理,其作为追诉机关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关系则完全终止。如果此时再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利用职权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显然与应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不相符合。可能是考虑到这一点,六部委的前述规定只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时,可以而不是必须申请法院裁定返还涉案财物;三是应当考虑及时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允许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撤销案件的同时返还涉案财物,有可能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利用刑事侦查权干预民事纠纷的风险,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明知被追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出于保护对方当事人利益而立案侦查、扣押并返还有争议的财产。而且,由于审前程序尤其是侦查程序的相对封闭性,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往往受到较大限制,案外人更是难以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刑事诉讼的进展,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程序直接决定返还涉案财物时,犯罪嫌疑人、案外人即使认为涉案财物属于其合法财产也来不及提出有效抗辩,从而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拟不起诉的案件中,审前返还涉案财物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当然,在撤销案件与酌定不起诉的案件中,不排除部分案件是因为在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在这些案件中,案件的撤销或不起诉往往是以纠纷的解决为前提条件的,而这些纠纷的解决,必然涉及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问题。而且,这些纠纷的解决还需要被追诉人对相关事实的承认。为此,这些案件的审前返还涉案财物一般不会出现返还错误的问题。


  

  综合考虑以上几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对于拟移送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涉案财物不需要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且权属明确的,可审前返还被害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一般不能审前返还被害人,可由被害人在案件撤销或不起诉后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或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的返还程序予以返还,有关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因刑事和解而撤销案件或酌定不起诉的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审前返还涉案财物。这些可审前返还的涉案财物既可是扣押物,也可是冻结款项。


  

  二、以何种程序返还涉案财物


  

  (一)目前的审前返还程序


  

  从问题的根源来看,目前审前返还涉案财物之所以存在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审前返还程序不合理,而以何种程序返还涉案财物是此问题的核心。据相关规定,我国目前的审前返还程序可分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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