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方面,这种审前返还可分两种情况:一是立案后撤销案件的返还。根据六部委《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死亡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返还被害人的,公安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返还被害人;二是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返还。公安部2005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未移送的涉案财物的返还,一般应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确需提前返还的,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理由后,也可提前返还,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返还:案件基本事实尚未查证属实的;涉案财物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异地管辖的。
在检察机关方面,目前的审前返还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撤销案件的审前返还。这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审前返还不完全相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诉讼规则》)第239条,对于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的,检察机关可申请法院裁定返还被害人;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的,由检察机关直接通知冻结机关返还被害人;对于扣押的涉案财物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由检察机关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二是不起诉的审前返还。根据《诉讼规则》第277条,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死亡的,对于已冻结的存款、汇款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申请法院裁定返还;三是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审前返还。根据《诉讼规则》第275条,追缴的财物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且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从上述规定来看,有不少值得推敲之处。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只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撤销案件的一种情形,对于公安机关因为其他情形而撤销案件的,涉案财物是否可以审前返还?其次,六部委《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只涉及已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对于扣押的涉案财物能否以及如何返还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时或检察机关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不起诉时,对于被害人的这部分合法财产是否也可审前返还?再次,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涉案财物不需要在法庭出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察机关对案件作了不起诉处理,涉案财物根本不需要在法庭出示;二是即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涉案财物不需要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诉讼规则》第275条是否意味着检察机关不仅在因其他原因作不起诉处理时可以审前返还涉案财物,而且在需要提起公诉时也可审前返还涉案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