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返还刑事涉案财物的若干问题探讨
吴光升
【摘要】我国审前返还刑事涉案财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一旦出现返还错误就很难通过合理途径追回涉案财物以弥补国家遭受的利益损失。完善我国的审前返还制度,一是应当合理限制可审前返还的情形,尽量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二是改革审前返还程序,降低返还错误的可能性与疏通救济途径;三是对
民事诉讼法进行相应修改,使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四是建立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审前返还制度的功能发挥。
【关键词】刑事诉讼;审前返还;涉案财物;救济
【全文】
审前返还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在审前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中,经被害人申请,将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中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被害人的诉讼行为。这种审前返还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立案侦查到判决生效可长达1年之久,特殊案件或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羁押的,这一期限可能更长。如不在审前程序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往往会对被害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困难。而且有些案件如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案件,根本没有刑事审判程序,一律通过刑事审判程序返还涉案财物也不可能。从这点来看,审前返还制度有其合理根据,认为审前返还涉案财物与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相悖的观点值得推敲。[1]但问题是,由于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审前返还的规定不明确或不合理,再加上我国审前程序尤其是侦查程序相对封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案外人对合法财产的抗辩权的行使都受到较多限制,审前返还不仅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侵害法院的刑事审判权,而且还可能使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一些在目前法律框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最明显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错误审前返还涉案财物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将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合法财产错误返还给被害人,或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错误返还给所谓的“被害人”。在错误返还问题发生后,作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能否通过刑事赔偿进行救济不无疑问。因为国家赔偿法第18条只是明确规定,司法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对于错误返还所导致的损失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而且即使可要求国家赔偿,之后又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司法机关承担国家赔偿之后,通过何种途径要求接受错误返还财物的人返还不当利益?实践中有的地方是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程序将错误返还的涉案财物追回,有的地方却不允许这种做法存在,还有的甚至试图通过行政诉讼追回涉案财物。这种执法不统一的现象,有违法律的权威性,也说明我国在此方面存在法律盲点。为避免出现此类问题,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何种情况下可审前返还刑事涉案财物
何时可审前返还涉案财物?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除在第198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外,并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是,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何为“及时”,即没有规定侦查程序与审查起诉程序是否可返还涉案财物,但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作为返还涉案财物的主体来看,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排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程序与审查起诉程序返还涉案财物。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也只规定那些需要上缴国库的财物才需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对于需要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并没有作如此要求。正因为如此,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刑事诉讼的解释都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在审前侦查程序或审查起诉程序返还涉案财物,具体何种情况下可审前返还涉案财物,也主要见诸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