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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亲手犯之共同正犯既遂与未遂形态并存说”的质疑

  

  (三)两者关系的本质差异和背离


  

  由上述分析可见,共同正犯归责原理主要是从整体的原因力角度去考量责任的分担,而亲手犯理论下“既遂与未遂并存说”主要是从亲手犯的犯罪目的实现性去考量刑事责任的分担,两者着眼点的不同注定导致责任分担的差异。在这样的依据下,“既遂与未遂并存说”的实质是着眼于亲手犯的特殊性而否定和牺牲了共同正犯的整体性。事实上,就轮奸犯罪案件而言,轮奸犯罪并不是几个共同行为人犯罪行为的简单组合,而轮奸犯罪中各个行为人的行为相互补充、互相配合、相互帮助、相互促进。尽管有的实行者并没有得逞,但是从主观上看,他给予其他实行者精神和心理上的无形帮助,助长了强奸行为顺利完成。从客观上看,由于强奸行为可以分为预备、实行等不同阶段,强奸未得逞的行为人在上述阶段曾作出过的准备及障碍的扫除等工作所起到的作用,是无法随着强奸未得逞而削弱或者消除的。所以,共同强奸的实行犯之间对强奸行为的最终完成起到了整体的合力,以亲手犯本身具有的主体特殊性为理由来主张共同正犯中可以存在“既遂与未遂并存”的观点显然是混淆了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的界限。尽管亲手犯的犯罪性质决定了其实行行为不能通过他人实施,但亲手犯的行为仍具有共同犯罪的本质属性,即犯罪的整体性。因此,在亲手犯的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不仅要对自身犯罪行为负责,也要对其他共犯的行为、对共犯整体行为负责。认为亲手犯共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自身犯罪行为即属于犯罪未遂违背了共犯的本质属性。由此,笔者认为,“既遂与未遂并存说”与“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说”从本质上是对立和相互背离的,仍应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说”的立场。


  

  四、结语


  

  尽管有的学者辩称“既遂与未遂并存说”是对“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说”的例外和补充,以将该说限制于仅存在亲手犯的简单共同正犯情况下,力求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通说下寻找到一个妥协的支点。“既遂与未遂并存说”表面具有一定的系统性,似乎能够自圆其说,但是其无法与共犯制度产生良好的关联性,无法应对存在亲手犯共同正犯和帮助犯共存的复杂共同犯罪的情形,也无法应对出现犯罪集团等特殊共同犯罪。另外,该说也会触动共同犯罪其他停止形态理论。综上,笔者认为,共同正犯中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说”之原则应当贯彻到共同犯罪的全部行为中,在亲手犯中也不能例外。在亲手犯的共同犯罪中,只要一人之行为达到犯罪既遂,全体共犯人均应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
吴波,单位为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贾楠,单位为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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