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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商行和农商行上市过程中的股权清理探析

  

  三、合理确定退股价格,有所舍才有所得


  

  由于职工或外部自然人对该部分职工股或外部自然人股享有相应权利,如果银行仅仅以平价方式清退这些股东,势必难以获得这些股东的同意,而只要这些股东不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强制性剥夺其股权。对于农商行或城商行而言,相对于多支付的退股款而言,上市才是更为重要的目标和利益。因此,城商行或农商行在处理退股过程中,应充分意识到,“有所舍才有所得”,妥善处理退股事宜。完全可以给予退股股东更高的股价,顺利实现上市,从而实现各方共赢。


  

  就退股价格而言,可以通过合理公平的标准确定退股价格。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规定,对于员工所持股份的回购或者转让价格,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这虽然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宗旨,但是实际上这种协商很难成功。一方面股权受让方希望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收购股权,另一方面自然人股东则希望自己所持的股份在转让时能以市值为标准,使溢价收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双方都希望自己利益最大化,就股权转让价格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就需参考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标准来定价。如何才能实现公平呢?笔者认为交易双方一定要做到“舍得”。我们建议以评估值或审计值作为参考来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无论是评估还是审计,都能够通过对银行资产、负债的核查,较为客观全面的反映银行的资产状况,而银行资产状况又是反映其股权价值的重要因素。一般情况下股权评估需要考量的数据包括股权自由现金流、净利润、所得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等等因素,因涉及大量财务知识,笔者就不在此一一赘述。股权转让双方可以评估值或审计值作为基准价,同时再参考其他因素,诸如不良资产率、同类银行的股权价值等等因素,经协商来确定最终的股权转让价格。如此一来,股权受让方牺牲短期利益,让出部分利益给退出股东,不但兼顾股权转让双方的意志,而且使退出股东的权益得以维护,有利于推进股权清理的进程,明晰股权,避免日后纠纷的出现,也使股东自己的长远利益得以保障。


  

  四、办理退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其他方面


  

  1、审慎确认股东持股情况(包括已退股股东及现持股股东)


  

  在存在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情况下,每一位曾经持股的股东都需要对转让股份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确认。由于人员众多,有些股东,特别是曾经持股现在不再持股的员工,已无法再取得联系。此时,如果第一大股东能够做出承诺,对于曾经持股的员工因股权确认事宜对银行及其他股东追究法律责任,大股东将承担银行或其他股东由此遭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如此一来 ,尽管大股东牺牲了部分利益,但是能够使银行股权状况得以明晰,也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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