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权清理处理不当易引发纠纷,从而阻碍顺利上市
在股权清理过程中,所涉几方存在严重利益冲突。对于股权受让方而言,其所获得的股份为原始股,在公司上市后将获得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市盈率。对于农商行和城商行而言,其通过上市可以获得募集资金用于自身发展。但是,对于那些被退股职工或外部自然人,实践中往往是被强迫采取平价的方式转让股份,其并没有获得溢价。在这种情况下,农商行或城商行与退股职工或外部自然人、股权受让方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农商行或城商行以及股权受让方希望将退股价格尽可能的压低。而退股职工或外部自然人则希望按照通常的市盈率将退股价格尽量的提高。二者之间在利益的冲突导致部分股东坚决不同意银行的退股方案。
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农商行和城商行通过协商解决了退股问题,但是对于部分强硬股东,部分农商行和城商行则采取了粗暴的方式,从而引发纠纷和诉讼。浙江稠州银行就是其中一例。2005年12月,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完成改制后,开始对股权进行统一清理。稠州银行的原始股东分内部职工股东和外部自然人股东两种。对于内部职工股东,稠州银行强制解除劳动关系,并欲低价收购员工股,经多次协商未果后,银行方面强制这部分股东以市值转让了股权;对于外部自然人股东,稠州银行于2009年7月21日在当地报纸上发布了股权清理公告,要求社会自然人股东在指定期限内办理股权清理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参照2009年6月30日每股净资产价格统一清理。三个月后的10月31日,稠州银行又再次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声明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股权清理手续的36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证作废,并要求这些股东未领取股权清理款项的股东前去办理相关手续。稠州银行如此强权的做法,导致了众多自然人股东的不满,引发了一系列诉讼。王焕荣就是这些因股权被强制清理而向稠州银行提起诉讼的自然人股东之一。
从证据来看,王焕荣持有浙江稠州银行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同时在稠州银行股东名册上也有记载。因此,其是浙江稠州银行合法的股东当无异议。对于股东合法拥有的股份,在性质上属于所有权、对世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而浙江稠州银行的上述做法,似有违反上述原则之嫌。
由于在退股过程中利益冲突,容易引发纠纷甚至诉讼。而处理不好这些纠纷和诉讼,部分股东可能会以强硬姿态拒绝退股,从而导致股东人数无法达到要求,从而无法实现上市。在这方面,浙江稠州银行也是典型代表。其由于在退股过程中采取较粗暴方式强行退股,导致4名股东提起若干起诉讼。而这些诉讼导致浙江稠州银行的股权存在较大问题,最终浙江稠州银行撤回上市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