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和解本质

  

  (二)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内容


  

  结合《反垄断法》及三大执法机关的程序规定,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内容主要可概括为以下方面:


  

  1.承诺程序的启动


  

  对反垄断执法机关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可在调查期间提出中止调查申请,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关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影响。中止调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是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可能造成的影响;二是为消除行为影响而承诺拟采取的具体措施;三是实现承诺的日程安排和保证声明等。


  

  2.中止调查决定的作出


  

  反垄断执法机关根据被调查经营者的申请,在考虑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后,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并作出中止调查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经营者涉嫌违法的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时限以及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3.承诺的履行与监督


  

  反垄断执法机关基于经营者申请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后,经营者应当履行其承诺。为保证承诺的履行,一方面,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反垄断执法机关提交履行承诺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另一方面,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调查程序中止之后,视情况的不同,可能会产生两个结果:第一,如果经营者已经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并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经营者涉嫌违法的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履行承诺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等内容。终止调查决定作出后,案件处理程序结束。第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当恢复调查: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中止调查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不正确或者误导性的信息而作出的。


  

  二、经营者承诺制度的源头


  

  承诺制度在现代反垄断法实施中被广泛运用。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同意判决”(consent decree)程序,欧共体的“承诺决定”(commitment decisions)程序,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同意审决”程序,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执行中的行政和解程序,均属反垄断法承诺制度。


  

  反垄断法上承诺制度的源头是美国司法部的同意判决制度。同意判决在现代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备受争议的反托拉斯法领域。同意判决的操作方式是,在司法部提起反托拉斯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与其达成和解,请求终止审判。同意判决不是单纯的双方约定,而是一种独特的混合物:它既是争议双方或多方之间的一种契约安排,也是所参与法院的最终判决。因此,同意判决能将私法契约的适应性与法院判决的影响力完美结合。这种机制能为争议双方节约冗长审判可能带来的风险与花费。另外,因以法院审判的形式作出,同意判决的效力持续时间也会较长。因此,同意判决的案件解决方式,不仅司法部青睐,企业也很欢迎。据统计,超过60%的反托拉斯争议是通过同意判决解决的。[1]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