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和解本质
焦海涛
【摘要】在
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中引入和解制度是很多国家的共同做法。我国《
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承诺制度,以欧共体竞争法中的承诺决定程序为主要借鉴对象,是一项非正式的执法制度,其本质是反垄断执法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和解。作为和解本质的典型表现,经营者承诺制度在适用中贯彻了自愿原则,并充满了裁量因素。
【关键词】经营者承诺制度;执法和解;自愿原则;裁量因素
【全文】
一、经营者承诺制度的依据与内容
(一)经营者承诺制度的依据
经营者承诺制度是反垄断执法中的一项制度,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它是指在反垄断执法调查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如果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关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消极后果,反垄断执法机关可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在经营者履行承诺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从而结束执法程序的垄断行为处理方式。
除《反垄断法》对承诺制度有所规定之外,三大执法机关在各自的执法程序规定中,也都涉及到承诺程序。国家工商总局2009年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工商局《程序规定》)对经营者作出承诺的主要内容,中止调查申请书、中止调查决定书和终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以及工商机关终止调查、恢复调查的具体情形等作了细化规定;发改委2010年颁布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发改委《程序规定》)中也规定了细化的承诺程序,内容与工商局的规定基本一致。此外,商务部2009年颁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商务部《审查办法》)中规定了“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决定,其基本含义是,在审查过程中,为消除或减少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对集中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限制性条件,且商务部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均可提出对限制性条件进行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如果该限制性条件最终被商务部接受,则商务部会对经营者集中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决定。从上述内容看,“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决定,本质上也是一种承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