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社会民主化的进程和个人权利主体意识的这种醒觉与强化,民主、独立、自由、平等等价值取向和权利利益追求必然渗入到婚姻家庭及亲属共同体,家庭亲属主体和人际互动关系不断处于开放的动态变异之中,地缘性、亲缘性(血缘、姻缘)、情缘性、组织性归属依从明显减弱,机缘性、利缘性交流互动与共赢搏弈更趋普遍,陌生人的市民社会代替了熟悉人的乡土社会,传统的上下长幼尊卑男女的亲属人伦理模式逐渐瓦解,如何在新的亲属体系中充实和换新抚养、扶养、赡养等身份性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并确保其完满实现成为带普遍性的重要法律问题。
四、现代家庭结构的“核缩”,驱动亲属体系的“离散”
家庭结构中核心家庭的上升与主导作用,家庭规模普遍趋小,既是历时性的规律走向,亦是共时性的普遍现实。家庭结构是指家庭成员的代际与亲缘关系的组合状况。社会学一般将家庭结构界定为三种主要模式:一是核心家庭,即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其非完整形式则是配偶家庭和单亲家庭。二是扩大家庭,即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其常态下有主干家庭(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复合家庭)两种结构形式。三是断代家庭,即只有一代未婚青少年或一代未婚青少年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中生存的一方)组成的家庭。无论历史上的家庭结构形态如何,在现代社会,居普遍性的家庭结构是核心家庭,即家庭规模意义上的小家庭。家庭结构和规模的这一现代定位,至少有五个原因:一是生育政策的导向;二是抚育成本的制约;三是老年社会保障的建立;四是生活价值观、生育观的影响;五是社会分工和职业的牵引。随着家庭核心化结构的普遍态势,加上前述三个结构性因素的同步作用,传统家庭和亲属团体所负载的功能已难于见效。
(美)马克·赫特尔评论说:“梅因假定地位社会恪守传统的群体关系,反过来,传统决定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的地位也是由其家庭和亲属制度决定的,家庭和亲属制度则构成了社会组织的基础。工业化促进了各种对立关系的发展,同时亲属关系也随之受到削弱。随着国家占居主导地位,民法取代了传统习惯来实施和调整社会依从和社会控制。梅因证明由于国家权力的日益上升,家庭对个人的影响也日浙削弱,与此同时,妇女的社会地位也将得到提高,家庭主义便失去了市场。梅因论证的中心命题是曾经为家庭所具有的权力、特权和责任已移交给了国家,建立于人们地位之上的社会关系也已转变为每个人都认可的‘契约’关系”。[15](美)·L沃思(Louis Wirth)论证道:“人口数量、密度和异质性是决定城市社区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行为的要素。这三个变项带来的结果是:个人关系的相对蒌弱;人类关系的非个性化和分离、匿名性、表面性、短暂性的特点;社会结构的解体以及流动性、不稳定性、不完全感也随之日益增加。‘间接接触代替了直接接触;亲属联系削弱、家庭社会意义贬低;邻居关系消失;偏向社会团结的传统观念逐渐淡薄’。……城市低生育率和出生率的下降说明城市对以子女的抚养及整个生活空间的维持为内容的传统家庭生活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工业、教育、娱乐活动转向家庭外面的专业化机构,从而使家庭的一些最独特的历史功能丧失了。在城市里,母亲们更愿意就业、结婚倾向于推迟、单身和未婚者的比例增大。城市家庭比农村家庭更小,没有孩子也更普遍。作为一个社会生活的单位,家庭免除了更大亲属群体的约束,使个体成员追求其各自在职业、教育、宗教、娱乐和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利益成为可能”。[16]W·古德对核心家庭专门描述道:“夫妇式家庭的感情色彩浓厚。这类家庭是建立在相互吸引和爱慕的基础之上的,它由较少的人所组成,相互间的联系密切。就扩大家庭而言,其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联系分散,也不那么强烈。由于社会习俗阻挠个人在其他地方得到安慰,因此,夫妇式家庭就更加强调深厚的感情。这种感情色彩使得夫妇式家庭既亲密又脆弱。如果夫妻任何一方从家中得不到爱和安慰,那么双方也就很难继续相处。因此,在夫妇式家庭制度下,离婚率往往较高。由于夫妇式家庭没有较大的亲属群体来提供各种社会福利,它对老弱病残者的照顾也就成问题了。如果孩子们失去了双亲,也就没有什么亲属群体负责照看他们。当夫妻离婚以后,也没有什么亲属群体自动照顾他们。为解决这个问题,工业社会建立了复杂的社会保险制度,并兴建了老人之家和孤儿院之类的机构,一些私人和政府还专门为残疾人制订了援助计划。事实上,形形色色的社会服务已经代替了从前的扩大家庭或其他形式的亲戚网络所能给予的帮助。总之,夫妇式家庭比其他任何家庭形式都更能适应工业化制度的需要。个人更容易顺应劳动市场的需要,更能集中精力于工作,而不是集中精力考虑其亲戚网络的需要。”[17]